李某2018年2月份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XXX”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但没有人身损害。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拿不出该产品合格的证据,同意赔偿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问题】(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

题目

李某2018年2月份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XXX”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但没有人身损害。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拿不出该产品合格的证据,同意赔偿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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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原告李某状告被告张某人身损害侵权,原因是张某误伤了李某的父亲,最后李某的父亲因故去世。法院判决此案张某应负部分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判决生效以后,李某得知此类案件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又到法院提出这一请求。对此,人民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

    A: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不再受理
    B:精神损害赔偿是新的请求,应该受理
    C:不可受理,但是可以告知李某按照申诉处理
    D:立案前认定此案不存在精神损害,因此不予受理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本案不应受理,因为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新的审理是不合适的,本案也不是应该按照申诉处理的情况。D的说法错误在于,在开庭进行实质性审理以前,法院不应认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这一实质性问题。另外顺便一提,这种致人死亡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正是属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也叫死亡赔偿金。

  • 第2题:

    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按份共有的是()。

    A:王某和李某投资盖了两层楼,王某住楼上,李某住楼下
    B:王某和李某共住一间房,为节省费用,共同购买了一台电冰箱
    C:王某和何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
    D:王某和张某合作开发一项新技术

    答案:C
    解析:
    按份共有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比如,共同购买物品、共同投资建筑房屋、兴修水利、举办企事业、共同开发自然资源、高新技术以及物的添附等,都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形成按份共有。C项属于共同共有。

  • 第3题:

    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乙厂生产的“压力锅”之后,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因为“压力锅”爆炸,致使烧毁价值6000元的财产,李某个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因为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B.李某因为身体上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5年

    C.李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李某遭受的财产损失有理由申请赔偿


    B 本题考点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此案例中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损害,所以应选B。

  • 第4题:

    李某到电器店购买家电,看中了一台冰箱,并与电器店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价款2000元。李某预付货款1000元,电器店保证5天内将冰箱送至李某家。因为店员疏忽,电器店没有在5天内送货,而在第6天该电器店失火,订购的冰箱被烧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由电器店承担损失,电器店应退还李某预付货款1000元
    B.由李某承担损失,李某应补交所欠货款1000元
    C.由李某、电器店双方平均承担损失
    D.主要由电器店承担损失,李某承担一小部分损失

    答案:B,C,D
    解析: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电器店与李某约定“送货上门”,未将冰箱送至李某家即未交付,风险由电器店承担。

  • 第5题:

    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42寸彩电,使用一个星期左右,彩电突然发生爆炸,李某的脸部被严重炸伤,虽经治疗,但已毁容。正巧,邻居朱某也在场,被炸伤右眼。另外,因爆炸毁坏了李某新居的装修,损失大约一万五千元。 请回答:本案受害人可否索赔?应如何进行索赔?


    B 本题考查动产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l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由于标的物并未实际交付,所以风险仍应由出卖人承担,即甲公司。所以,正确答案为8项。动产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详言之:(1)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动产的所有权和风险并不都是同时转移。法律对所有权的转移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