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
技术人员、财务管理制度和承担其编制任务的能力
固定的工作场所、技术装备和承担其编制任务的能力
固定的工作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和注册资金
第11题: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第12题: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23题: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禁止无城市规划编制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未向其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该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