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严禁公款私存、截留收入、虚列支出、坐支现金、套取现金、挪用专项资金和私设小金库。
2、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达到招投标标准或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经过招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
3、严禁违规代收教辅资料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卫生防疫费、饮用水费、家校通费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据实结算,不得盈利,结果公示。
4、严禁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助学等名义违规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人数,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就读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20%,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学费。
5、严禁擅自组织教师、学生集体外出旅游、参观、考察、参加庆典等活动,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6、严禁学校有偿补课,或利用公共教育资源、教学场地为各类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有偿教学、补习、培训活动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7、严禁在职教师校外兼课、兼职,举办收费辅导班、有偿家庭补习,参与或要求学生参加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兴趣班等。
8、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介绍、推销、代购或允许经销商在学校推销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
9、严禁学校和教师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手续费、服务费,收受或索取任何物品、现金、代金券、购物卡等有价证券。
10、严禁工作时间从事无关教育教学活动的游戏、娱乐、聚会、饮酒等活动。
十个不准
1、不准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者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资料、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费、取暖、降温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2、不准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只收费不开票或多收费少开票。
3、不准向学生推荐、推销或代订、代购教辅用书、复习资料、练习题、试卷、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学习、生活用品等。
4、不准强迫学生在校就餐,学生伙食费要按月收取、按月结算。
5、不准强制学生家长集资、捐资助学。
6、不准违反考风考纪和公平诚信原则,渎职、玩忽职守、麻痹大意或故意泄露考试、招生、招聘内容和信息。
7、不准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区分重点班、快慢班。
8、不准有悖师德,对教师和学生进行侵害、体罚或变相经济处罚。
9、不准在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定、评优树模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
10、不准迟报、漏报、瞒报辖区内学校或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