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卫医管发(2010)出台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下列哪个叙述是错误的()
第1题:
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处方点评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
A、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
B、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2%
C、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3%
D、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4%
E、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5%
第2题:
A、1‰
B、1%
C、5‰
D、5%
第3题:
根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要求,每月门、急诊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得少于
A.10张
B.20张
C.50张
D.100张
E.200张
第4题:
根据原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
A、1‰,且每月点评绝对数不少于30张
B、1%,且每月点评数不少于30张
C、1‰,且每月点评绝对数不少于100张
D、1%,且每月点评数不少于100张
E、1‰,且每月点评数不少于50张
第5题:
根据原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
A、1‰,且每月点评数不少于30份
B、1%,且每月点评数不少于30份
C、1‰,且每月点评数不少于100份
D、1%,且每月点评数不少于100份
E、1‰,且每月点评数不少于50份
第6题:
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不规范处方包括
A、用法、用量不适宜
B、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C、重复给药
D、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E、无适应证用药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处方点评规范》中规定()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
第10题:
县级
二级
三级
所有医院
第11题:
《执业医师法》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
《国家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第12题: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的
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重复给药的
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不清楚的
第13题:
A、规范处方点评,规定处方点评组织管理、程序与方法,提高点评质量
B、发现用药问题,充分掌握本机构医师临床用药的合理性
C、建立用药监测、实施干预措施
D、加强用药管理,保障用药安全
E、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
第14题: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将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其中不合理处方包括()。
A不规范处方
B不适宜处方
C超常处方
D不合格处方
第15题: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A、《执业医师法》
B、《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C、《处方管理办法》
D、《国家处方集》
E、《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第16题:
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
A、20份
B、25份
C、30份
D、35份
E、40份
第17题:
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不规范处方不包括
A、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的
B、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C、重复给药的
D、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E、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不清楚的
第18题:
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超常处方包括
A、用法、用量不适宜
B、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C、重复给药
D、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E、无适应证用药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鲁卫医发【2009】2号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对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进行自审及申请评估验收工作。
第22题:
处方点评是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处方点评专家组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
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一个考核周期内10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第23题: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处方点评专家组
处方点评专家组由医院药学部门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只需及时通知药学部门
第24题:
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
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取消处方医师处方权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