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论人身自由的概念和意义。[2001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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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身自由的概念和意义。[2001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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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论人身自由的概念和意义。


    正确答案: (1)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 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
    (2)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
    (3)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力。
    (4)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 第2题:

    试论确定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正确答案: 确立行政主体这一行政法学上的基本概念,不仅能够明确行政权的归属,保障行政权的公正行使,确保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同时对于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也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 第3题:

    试论学习和研究行政组织学的目的和意义。


    正确答案: (1)了解和掌握行政组织管理与运行的规律
    (2)促进和提高行政组织的效率
    (3)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体制
    (4)改善政府形象和增强政府的国际竞争力
    (5)提升政府管理能力

  • 第4题:

    试论“脑死亡”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正确答案:不可逆转的全脑功能丧失即脑死亡。其现实意义有:
    1、有利于促进器官移植的开展;
    2、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3、有利于科学地确定死亡,维护人的生命尊严;
    4、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 第5题:

    问答题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2007年真题]

    正确答案: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于智力创造所产生的知识性成果所享有的专有专用权利。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性质是私权。其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与有形财产相比较,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具有如下特性:
    ①具有一定的知识内容和表现形式。
    ②具有可分享性(可扩散性、可复制性)。
    ③具有永存性。
    (2)知识产权是专有权
    一项知识产品可以大量复制,广泛传播,但却只能设置一项知识产权。例如,同一种发明成果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
    (3)知识产权是复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通常包含有多种权利内容。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包括了多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知识产权是有期财产权(时间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自行消灭,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5)知识产权是域内法权(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专利权、商标权通常是由国内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授予的。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基础上,依据对等原则,才能获得他国的国内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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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试论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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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试论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2002年真题]

    正确答案: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缺一不可。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①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大致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四个年龄阶段。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该阶段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该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d.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此外,该条第4款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年龄对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体现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之中。在该修正案第1条增加的《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障碍
    精神状况也是决定和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18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几种:
    a.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b.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含发作性精神病和处于缓解期的重性精神病。精神正常的时候,一般是指上述具有周期性发作特点的精神病人处于非发病期或者缓解期。这种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精神正常,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完全具备的,因而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c.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病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精神障碍者即是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
    d.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通常是指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不是一种精神障碍。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生理性醉酒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一种很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即病理性酒精中毒,又称病理性醉酒。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短暂性精神障碍病症,属于一种严重的精神病。首次病理性醉酒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就不能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但以后再发生病理性醉酒造成危害结果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醉酒或饮酒过失,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一般说来,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但是,人有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或损害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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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试论民主、威权和极权三种政体类属概念对政治发展研究的理论意义及其局限。

    正确答案: 在古希腊和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理论家们通常将民主政体与乌合之众、贱民和暴民统治联系在一起。在近代资产阶级成长时期,民主政体则被认为是社会契约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对传统封建独裁统治和君权神授的彻底否地。在当代西方学者的政治词汇中,民主政体已不是古典意义上的“人民的统治”,而被认为是一种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统治。这说明,民主政体这一类属概念对于政治发展的研究有着积极的影响。
    作为社会科学家们进行比较分析的一个特定的政体范畴,极权政治对于研究人类政治生活中出现的某些独特的政权类型有着积极意义。然而,由于二战后长时期的冷战背景,使得研究者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往往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特别是当许多西方学者将社会主义纳入极权政体这一分析范畴时,这一术语遂变得愈来愈混乱,其学术性也被大打折扣。
    民主、极权、威权三种政体的划分具有强烈的西方意识形态色彩,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它以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为摹本,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认识不无片面性。特别是民主政体和极权政体这两个术语具有意识形态色彩,这降低了其学术意义,局限了分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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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试论人身自由的概念和意义。

    正确答案: (1)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 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
    (2)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
    (3)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力。
    (4)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解析: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自由、正义、秩序是法律追求的三大基本价值,自由是人的本性,它是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的标准:“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同时要注意,此处的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它也受到一定的制约,行使人身自由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自由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论述草地改良的概念、方法和具体措施。

    正确答案: 草地改良就是从草原原有的土壤和植被条件出发,在不彻底改变原来植被成分的情况下,通过清除有毒有害植物、灌溉、施肥、焚烧、补播、划破草皮及松耙等单项或综合措施,以达到建立半人工草地,以提高牧草产量和质量。改良的方法不包括彻底的翻耕播种,因此也把这种方法叫做表面改良或治标改良。
    草地改良的方法:
    (1)延迟放牧:延迟放牧就是让家畜在晚于正常开始放牧时期进入放牧地。在干旱地区,经常是在牧草开花结实后才让家畜进入放牧地,使牧草有一个进行有性繁殖的机会,使草地得到天然复壮。延迟放牧应与减少放牧家畜的数量相结合。
    (2)划破草皮:划破草皮是在不破坏天然草地植被的情况下,对草皮进行划缝的一种草地培育措施。划破草皮能使根茎型、根茎疏丛型优良牧草大量繁殖,生长旺盛;还有助于牧草的天然播种,有利于草地的自然复壮。
    (3)草地松耙:即对草地进行耙地,是改善草地表层土壤空气状况的常用措施之一。
    (4)草地补播:是在不破坏或少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下,在草群中播种一些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有价值的优良牧草,以增加草层的植物种类成分和草地的覆盖度,达到提高草地生产力和改善牧草品质的目的。
    草地改良的具体措施:
    (1)补播牧草种类的选择、播前种子处理、补播地段的地面处理、补播方法及补播技术;
    (2)采取漫灌、喷灌等灌溉措施;
    (3)施用有机肥料或无机肥料;
    (4)草地浅耕翻松耙;
    (5)采用生物清除法、人工消除法及化学除草法来清除有毒有害植物;
    (6)进行草地烧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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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人身自由的概念与基本内容。[2019年真题]

    正确答案:
    (1)人身自由的概念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自由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
    (2)人身自由的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项内容: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剥夺、限制的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尊严的重要方面。《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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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论“脑死亡”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正确答案: 不可逆转的全脑功能丧失即脑死亡。其现实意义有:
    1、有利于促进器官移植的开展;
    2、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3、有利于科学地确定死亡,维护人的生命尊严;
    4、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试论“传播”的概念含义和类型。


    正确答案: (1)传播的含义:
    传播学中有代表性的几种对“传播”的不同定义,大体包括四类定义:
    一是强调“共享”,
    二是强调“互动与关系”,
    三是强调“符号”,
    四是强调“劝服与影响”;
    最后评论总结上述各类定义,给出一个普遍意义得传播定义,即传播是信息的流动过程;
    (2)研究类型: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国际传播等。

  • 第14题:

    试论开展老年活动的意义和特点。


    正确答案: 要点:
    (1)意义从脑力活动和体力活动方面阐述;
    (2)特点从老年人生理特点阐述。

  • 第15题:

    试论民主、威权和极权三种政体类属概念对政治发展研究的理论意义及其局限。


    正确答案: 在古希腊和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理论家们通常将民主政体与乌合之众、贱民和暴民统治联系在一起。在近代资产阶级成长时期,民主政体则被认为是社会契约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对传统封建独裁统治和君权神授的彻底否地。在当代西方学者的政治词汇中,民主政体已不是古典意义上的“人民的统治”,而被认为是一种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统治。这说明,民主政体这一类属概念对于政治发展的研究有着积极的影响。
    作为社会科学家们进行比较分析的一个特定的政体范畴,极权政治对于研究人类政治生活中出现的某些独特的政权类型有着积极意义。然而,由于二战后长时期的冷战背景,使得研究者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往往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特别是当许多西方学者将社会主义纳入极权政体这一分析范畴时,这一术语遂变得愈来愈混乱,其学术性也被大打折扣。
    民主、极权、威权三种政体的划分具有强烈的西方意识形态色彩,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它以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为摹本,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认识不无片面性。特别是民主政体和极权政体这两个术语具有意识形态色彩,这降低了其学术意义,局限了分类框架。

  • 第16题:

    试论述职位分析的作用和意义。


    正确答案:职位分析的作用
    1、为企业选拔、任用合格的员工奠定了基础。
    2、为员工考核、晋升提供了依据。
    3、成为企业改进岗位设计、优化劳动环境的必要条件。
    4、是企业制定有效的人力资源计划,进行人才预测的重要前提。
    5、是职位评价的基础,而职位评价又是建立、健全企业薪酬制度的重要步骤。
    因此,可以说,职位分析为企业建立较为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提供了前提条件。

  • 第17题:

    问答题
    试论法律推理的形式及作用。[2000年真题]

    正确答案:
    法律推理是指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推理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1)法律推理的形式
    法律推理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即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①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法。形式推理包括以下两种:
    a.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即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得出判决(结论)。演绎推理的关键在于“明确大小前提,并在二者之间建立恰当的关系”。
    b.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法院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判决或法律规范中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规则或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演绎法作出判决。
    形式推理是常见的法律推理,但形式推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明确的;无论是大前提之间还是小前提之间,抑或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均没有矛盾的命题;法律体系完备,没有空缺。但实际情况却表明,法律不可能是完备无缺的。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实质推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a.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b.存在法律漏洞;c.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出现抵触;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出现“合理与合法”的冲突。
    (2)法律推理的作用
    ①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实行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
    ②为了正确地适用法律,必须先确定案件事实,即对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要查证属实,同时又必须确定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有关法律规定。然后,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决。
    总之,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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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试论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方面的作用。[2004年真题]

    正确答案:
    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1)法律在建立秩序方面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社会秩序的建立在很多情况下是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的。法律建立社会秩序的主要方式大致体现为如下方面:
    ①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这个蓝图也当然成为某个特定的社会所追求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状态的样本,即该社会建立其社会秩序的标准与参照。
    ②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以最大程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③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还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使赋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担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法律在维护秩序方面的意义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①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律作为国家的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使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制度化和具体化,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同时,在把阶级矛盾和冲突有效地控制在社会秩序所许可的范围之内的情况下,统治阶级也会适当地甚至最大限度地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和需求的满足,以减少其统治的社会阻力,从而实现对统治秩序的维护。
    ②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权力可以给社会带来利益,但若运用不当,也可能带来危害甚至灾难,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建立和维护有效的权力运行秩序。在对权力及其运行进行规范约束和控制方面,法律自身的特征决定它是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③维护经济秩序。法律本身就是首先从人们的真实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规范性需求中产生出来的,法律既产生于一定的经济秩序的内在需求,同时又是一定的经济秩序的体现,法律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为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摆脱偶然性与随意性而逐渐地趋于稳定性并获得相应的连续性和可预测性。
    ④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律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的常规手段,是通过在各种社会利益及其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产生;法律也明确地规定或者设置了相应的文明的纠纷解决和消解的程序和机制,这种文明的纠纷解决和消解的程序和机制在现代社会也是最权威的纠纷消解手段,也是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发展的基本经验的总结,更是统治者社会统治和日常治理的经验与智慧的体现。
    ⑤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法律是具有最权威效力的关于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各种观念与措施的制度表达,也是对侵害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之行为有效、可靠、公正的障碍排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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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和主要特色。[2010年真题]

    正确答案: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意义
    ①该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②该法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一些特殊侵权的责任分配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③它对个人权利的立体化、全方面保护,将为保障个人平等权利发挥深远和重大的影响,将为建立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2)主要特色
    确立同伤同价”“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②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赋予被侵权人以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保护见义勇为,使英雄流血不流泪
    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的行为,有利于社会主义文明风尚的形成。
    ④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
    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
    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实行邻里共同补偿,有利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弘扬,逐渐形成大家共建和谐美好家园的思想。
    ⑥幼儿、儿童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在保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更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老人、儿童等。不但没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是这个原则的初衷所在。
    ⑦车辆所有人将车借出后,车辆使用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⑧猫狗伤人,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饲养的动物伤人,责任由主人承担。这也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原理要求的。饲养动物是主人的财产,主人有因此获利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说明】教材中无相关内容,可作为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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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论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004年真题]

    正确答案:
    (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基本权利是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2)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①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社会生活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合宪性的依据。
    ②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通过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与权利之间的不同位阶关系。
    ③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
    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④基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
    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需要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的专有权利,一般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就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
    ⑤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
    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要求与特征,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的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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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论述组织市场的概念和特点。

    正确答案: 组织市场又称组织机构市场,是指以某种组织(如公司,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为购买单位的购买者所构成的市场。 组织市场具有如下特点, 
    (1)购买数量和金额都很大
    (2)购买过程持续时间较长
    (3)参与购买决策的人数较多且专业性强
    (4)供需双方关系密切
    (5)组织需求属引发需求(也称派生需求或衍生需求)
    (6)需求缺乏弹性
    (7)需求波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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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10年真题)试论中国法律传统的表现。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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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论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7年真题]

    正确答案: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有差别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其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但两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3)法人虽和自然人一样都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二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比较而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故其产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并不一致。
    ③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不同于自然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人代表来实现,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其个人自身的活动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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