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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取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

  • 第2题: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答案:
    解析: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必须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而财产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其一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主要表现形式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其二为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具体表现形式有: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承担或减少负担;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设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如事前预谋某项利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该项利益的,则可能单独构成侵权或者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若受益人因主观上的过失,或由于疏忽大意而误将他人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处分之,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分析,但始终会在侵权或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的范围内。若受益人因偶然性、非主观事件而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观过错为必要。   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若无他方的损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他方受到损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利益的损失。这里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所指“损失”,不同于因为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前者应当作更宽松的解释。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弥补损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当和“赔偿损失”所称的“损失”严格区别,原则上应以一方得到的利益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其损益内容不必完全一致。如甲无权处分乙的计算机,由丙善意取得,甲因获得计算机价款而获益,乙因丧失计算机所有权而受损,二者损益内容不相同,但乙仍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三、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如同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   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又分为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即由于同一原因使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方可认定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产生于同一原因事实为限,即使受益与受损是由两方面原因事实造成的,如果社会观念认为二者有牵连关系,也应认为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两种学说之争的焦点集中在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发生的受益与受损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问题上。直接因果关系说旨在适当限制不当得利当事人请求权的范围,使受损不得对于间接获利的第三人请求返还其所受的利益。而非因果关系说主要强调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基于公平的理念而对于财产价值的不当的移动加以调剂,所以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失时,对于因果关系的有无,也应根据公平理念,依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如果损益之间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若该财产的移动,依社会观念认为不当得利时,即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   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只要这两者之间有必然的、一定的联系,即使引起两方面结果的不是同一个事实,也不妨碍不当得利之构成。由此只要受益与受损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受益与受损两者的范围不要求相同,两者的形式不要求相同,两者发生的时间也不要求相同,这种种因素均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构成。   四、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造成他人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在社会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如果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得利,这势必会限制交易,与交易的实践相悖。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损失有合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对于如何判断当事人接受利益有无合法的根据,历来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统一说主张,无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应有统一的概念,无论何种不当得利都可纳入这一共同概念的含义中。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基础各异,不可能求其统一,因而对于无合法根据,应就各种不当得利分别界定其意义。   但是,统一说和非统一说所考虑的全是不当得利产生的过程问题,对于给付不当得利只以给付行为欠缺原因为考虑对象。实际上,利益的取得是否得当,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产生过程,权利或者利益的取得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当。所以,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从这一点上看,给付行为和非给付行为并无差别。因此,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因给付不当得利或非给付不当得利而有差异,应统一理解为:不论取得财产或者权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欠缺正当性,即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

  • 第3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事实有()。

    • A、合同
    • B、合同、不当得利
    • C、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D、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D

  • 第4题:

    下列无合法依据所获利益中,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有()。

    • A、养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依然支付其生父母的生活费而又主张不当得利的
    • B、因赌博给付他方财物后主张不当得利的
    • C、履行未到期的债务,丧失期限利益而主张不当得利的
    • D、付款方多支付供货方货款后主张不当得利的
    • E、银行多付给存款人利息后主张不当得利的

    正确答案:A,B,C

  • 第5题:

    问答题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和补偿限度分别是什么?如何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1)内容: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赔偿只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补偿限度:赔偿的三个限度,也即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人的赔偿金额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1)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2)仅适用于不定值保险,不适用于定值保险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
    (3)如何:
    1.残值扣除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3.重复保险的分摊(三种):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单选题
    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而为处分,属于( )
    A

    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B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C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D

    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1)须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一方受到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有因果上的关系。
    (4)此类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一方收到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2)须它方收到损失。这里的所谓的收到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它方的损失是因一方的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它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的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要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不当得利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1)须一方获得利益。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自己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2)须他方受到损害。他方确实受到损害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要件。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他方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前者是指因一方受益使他方现有财产减少,后者指应得利益没有得到。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一方之所以得利正是由于他方受到损害,也就是同一事实引起两方面的结果,即一方受益、他方受损。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获利一方受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又一个要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名词解释: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名词解释题
    不当得利的制度

    正确答案:
    德国法有所谓不当得利的制度,它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在此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的一方无权保留之,而必须将其归还给真正的主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关于不当得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当得利是一种物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B.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
    C.甲明知乙返还的欠款是其盗窃所得,仍然接受,甲收到的还款属于不当得利
    D.甲投资建造电影院,旁边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A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故不当得利适用诉讼时效。故错误,排除;
    B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故正确,当选;
    C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甲乙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取得这部分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故错误,排除;
    D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所以虽然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但是甲并未受到损失,故不构成不当得利。故错误,排除。
    故本题选择B项。

  • 第13题:

    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它利益。

  • 第14题:

    给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指得利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第15题:

    问答题
    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正确答案: (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持这种观点的国家认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应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如日本。
    (2)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如奥地利。
    (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如波兰。
    (4)选择适用多种法律,如瑞士。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6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均属于事实行为,他们分别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其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下: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①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a.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现有财产的增多和现有财产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b.另一方受到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应增加的财产而未增加和不应减少的财产而减少。
    c.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得利是他方受损的原因,而他方受损是由一方得利所引起。
    d.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获利一方的受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原因。无论是自始无法律上根据,或者是以后丧失了法律上的根据,都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e.以下四种行为即使符合构成要件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因不法目的而为给付;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
    ②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在性质上属于事件。其效力就是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享有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义务。但是,返还利益的范围,依得利人得利的心理状态即是否知情而有所不同:
    a.得利人于得利时为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自己的得利无法律根据的,返还的利益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b.得利人于得利时是恶意即知道其得利无法律根据的,则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
    c.得利人于得利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以其知道所得利益无法律根据时的尚存利益和该利益所生孳息为返还对象。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a.管理人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b.须管理人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c.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只要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不论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为何人,均可构成无因管理。
    ②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作为债务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构成如下:
    a.管理人至少负有三项义务:妥善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
    b.本人支付费用的义务。包括三项:向管理人偿付为管理而直接支出的费用;承担管理中所设定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必须注意,就本人而言,除在管理人确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以外,不得任意以有违本人意志或有损本人利益为借口,拒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同时,本人有义务及时受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名词解释题
    给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指得利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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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一方取得利益
    (2)他人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名词解释题
    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不当得利的效力。

    正确答案: (1)受理人负有返还原物的效力,包括返还利益的孳息和利益自身。但利益返还制范围因不当得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受益人在所受利益和孳息不能返还时,应依其价额偿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解释: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司法解释第21条,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通谋的虚伪表示,白合同是否无效?白合同如无效,为何还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如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和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相比,一方会获得不当得利,法律是否不应该保护该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针对这个提问,我要说的是:现在已经不是征求对《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而是讨论如何准确贯彻执行《司法解释》,因此,这样的提问是不可讨论的。此外,。提问者的观点本身是偏颇的。我认为:黑白两份合同,不论是否出自何种原因,从形式上看,由于都有签约双方的签字盖章,因此,都是真实的。而且,《司法解释》本身并没有说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只是区别划定了在存在黑白合同情况下的结算依据。而所谓的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依照经中标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正是保护了依法中标,承包工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人认为《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且还是《司法解释》为解决全国人大在《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四大问题之一的黑白合同问题的重要贡献之一。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