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原因。
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被迫实行“变法”、“新政”以后,中国所面临的内外矛盾并没有因为进行的政治欺骗而缓和或减轻。统治阶层内部的改良派,以及与清朝廷既有共同利益,又存在重大分歧的西方列强,对清政府的顽固也十分不满,国内外要求改革,主张君主立宪制的呼吁越来越强烈,面对越来越强烈的政治、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更大的欺骗活动,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
1905年清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的政治情况,五大臣出洋考察的结论之一:立宪是历史发展的潮流,“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结论之二:立宪是“救危亡之方”。结论之三:“立宪政体,利于君,可使皇权永固”。它们还举例了日本的立宪制来说明。结论之四:中国立宪可参考德国、日本国政体。
在统治集团有关立宪结论中,载泽还提出了立宪三大利:“一是:皇位永固,二是:外患减轻,三是:内乱可弭”。西太后仔细考虑了五大臣考察的奏折,经过七次召见一系列的秘议,终于与1906年九月一日以光绪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清廷在上谕中强调,预备立宪应该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原则。其真实目的在于要求天下臣民“尊君爱国”,“尊崇秩序”,而并非真正“立宪”或“宪政”。
略
第5题:
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影响与评价。
第6题:
试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清末大规模变法修律活动的历史意义包括()。
第17题:
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
第18题:
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
第24题:
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清末变法修律打破了“诸法合体”的法律编撰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