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题:
问答题
简述元律中的“四等人”制度与司法中的民族不平等特点。
正确答案:
元代蒙古贵族领主阶级怀有强烈的民族偏见,公开实行民族歧视政策,使法律带有民族压迫的显著特点。
(1)元初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
具体内容为: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二等,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与西南各族人民)为四等。并规定国家机构主要职务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元世祖至元2年(公元1265年)诏令:各路掌正印的达鲁花赤(蒙语音译词,元代官职)必须是蒙古人,汉人只能任总管,回回人可担任同知(副职),且“永为定制”,严防汉族人控制重要权力。
(2)元代同时实行同罪异罚的方针,维护蒙古贵族地主的利益
按元律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只能向所在官府控诉,如违,“严行断罪”。其他族人犯窃盗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但如“蒙古人有犯则不在刺字之条”。在处理杀人罪上也同样如此。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打57下,征罚烧埋银了事;但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处死,还要照付烧埋银。此外,元代还规定了蒙古人其他的法定特权,如犯轻罪不得逮捕,犯死罪才监禁如常法,而且由蒙古官吏审理蒙古人犯罪案件,汉人官吏无权审理。
(3)司法机构各领其事,“不相统摄”
元代设刑部取代宋代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的关系。御史台虽然地位较高,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审判。
另外,元代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判。
(4)蒙古贵族垄断的司法审判制度
元代通过法律确立由蒙古贵族垄断的司法审判制度,用以保障蒙古民族的司法特权。凡中央司法与监督机构,如刑部、御史台、大宗正府等均以蒙古人为正印官,汉人与南人只能充当属官。凡上都与大都属下的蒙古人案件,均由大宗正府处断。地方路、府、州、县都由蒙古人充当达鲁花赤,专理蒙古官吏与普通蒙古族人的案件,因元代自上而下建立由蒙古贵族垄断的司法审判制度,使得蒙古族人,特别是蒙古王公贵族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使得蒙古族人犯罪重罪可以轻判,有罪可以不判,从而滋长了元代审判的随意性与擅断性。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