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社会保障基本权利?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体现,具体如下:
(1)以慈善行为为核心的原始社会保障
在早期的原始社会保障形式中,慈善是社会保障的思想核心,它所依赖的基础是社会的同情心。提供慈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个人自我情感的满足,为了获得荣誉或赞扬,或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或为了提高社会影响力。为了提高社会地位或社会影响力是慈善机构提供社会救助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公布了“济贫法”,规定国家通过教会组织对贫穷者予以救济。1834年英国颁布了新济贫法。济贫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这种突破表现为它体现了以国家的形式为穷人提供帮助。但以济贫法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能被看做是一种近代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而只是一种国家慈善事业或国家原始社会保障。
(2)以国家责任为核心的社会保障
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实现了社会保障发展的第一次飞跃。它标志着社会保障从以慈善为核心的原始社会保障走向了以国家责任为核心的国家社会保障。表现为对包括贫困在内的社会矛盾认识观点的转变与突破;表现为对社会保障与国家责任的认识观点的转变与突破;表现为社会保障从经济问题转变为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表现为社会保障在形式上以国家法律和制度加以确定。
(3)以国民权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
从布思审慎提出的国家有责任维持乃至提高社会成员“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的观点出发,韦伯夫妇力主设定和扩大“最低国民生活水平”,逐步形成了“一般性福利”的概念,即最低生活标准或国民最低生活水平应是作为由国家保证的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化的标准,并引申出一个极为重要的观点,即“国民有生存权,国家有保障生活的义务”。
1945年7月新登台的工党政府,以贝弗里奇报告为基础,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社会保障立法。这标志着社会保障实现第二次飞跃,即从以国家责任为核心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走向了以国民权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或国民社会保障制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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