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问答题自治区适当解决部分离休老同志待遇有哪些规定?”相关问题
  • 第1题:

    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的医疗费用,应实报实销。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题:

    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正确答案: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 第3题:

    自治区适当解决部分离休老同志待遇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994年12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适当解决一部分离休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提出: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同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地(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①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②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县(处)级职务的;
    ③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行政十五级以上的(不含浮动工资);
    ④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行政十五级以上的(不含浮动工资);
    ⑤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可按以上原则确定待遇。其中符合第三、四条规定但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必须是1985年工资改革前相似行政十五级以上的。
    (2)对于“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经济上有严重问题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人,不提高待遇。

  • 第4题: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①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②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后,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当地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 第5题:

    问答题
    对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组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①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②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③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④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⑤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自治区重申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手续的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为: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前“新疆战斗社”、“新疆先锋社”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军龄计算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由地州市党委、各厅局党组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审批,并报主管的上级组织部门审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办理暂缓离休退休及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其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不离休退休。
    办理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休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新疆离休干部征订报刊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六年下半年起,为我*区第个离休干部赠订一份老年杂志和一分老年报纸,其费用在离休干部特需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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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考虑到这部分离休干部是直接由军队批准退休,于1982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与其他由军队批准退休改离休且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干部情况相同,建议请中央军委给他们授予匣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具体实施办法,由总政治部商请有关部门制定。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从文件下达之月起,原则上执行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他们的原工资、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增加的离休费、1989年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和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护理费、洗理费、书报费、副食物价补贴、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今后新增加的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管理经费、医疗费标准等,仍执行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统一安排,逐步解决。
    解决离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开支。制作功勋荣誉章和授勋当年的荣誉金,由军队开支。从下一年起,荣誉金由地方财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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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自治区适当解决部分离休老同志待遇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994年12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适当解决一部分离休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提出: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同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地(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①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②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县(处)级职务的;
    ③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行政十五级以上的(不含浮动工资);
    ④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行政十五级以上的(不含浮动工资);
    ⑤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可按以上原则确定待遇。其中符合第三、四条规定但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必须是1985年工资改革前相似行政十五级以上的。
    (2)对于“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经济上有严重问题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人,不提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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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981年底前由军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从1991年9月日起,分别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
    ①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
    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有关具体事宜,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按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第63号文件规定,增发粮油调价补偿每人每月10元。同时停发按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6元粮油调价补偿。
    (2)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①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工资计发。
    ②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③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1/4。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④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
    ⑤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
    ⑥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⑦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⑧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⑨抚恤费。按总政、总后〔1965〕政干字第541号、〔19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⑩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199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2)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同样按照执行。
    (4)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自治区明确规定,实现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与()的平衡,并建立()机制。

    • A、在职同职级人员的工资
    • B、同步增长
    • C、行政机关同职级离休干部离休费
    • D、逐年增长

    正确答案:B,C

  • 第14题:

    提高部分离休干部享受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正确答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规定: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含副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凡未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以下离休干部,凡未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文化大革命”前任正局级职务、行政12级或“文化大革命”前任副局级职务、行政11级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3)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1〕50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部)长级(含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 第15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考虑到这部分离休干部是直接由军队批准退休,于1982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与其他由军队批准退休改离休且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干部情况相同,建议请中央军委给他们授予匣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具体实施办法,由总政治部商请有关部门制定。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从文件下达之月起,原则上执行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他们的原工资、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增加的离休费、1989年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和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护理费、洗理费、书报费、副食物价补贴、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今后新增加的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管理经费、医疗费标准等,仍执行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统一安排,逐步解决。
    解决离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开支。制作功勋荣誉章和授勋当年的荣誉金,由军队开支。从下一年起,荣誉金由地方财政开支。

  • 第16题: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对其政治、生活待遇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军队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者,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军队离休干部的待遇,并由所在军分区政治部收回《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凡取消离休干部资格者,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由军分区政治部上缴大军区政治部老干部局。在服刑期间,其家属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正在服刑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期间,由民政部门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
    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由民政部门按本人逮捕前的离休费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经费数额发给生活费。
    以上所需各项经费在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2)受刑事处罚被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刑满释放后,不再享受军队离休干部待遇,应根据国发〔1984〕130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判处反革命罪的不做退休处理,仍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生活费;其他刑事犯罪的可改作退休处理,但应根据罪行的轻重给予降低一至两职待遇的处分,并确定其退休待遇。上述人员的处理和待遇的确定,在上报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同时,由所在军区政治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审批后,通知民政部门执行。
    (3)未开除军籍的,刑满释放后,可恢复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由所在军分区政治部退还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但应根据畴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给予降低一至两职待遇的处分,重定工资级别待遇,并函告所在军分区政治部按新的职级待遇发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 第17题:

    问答题
    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①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20天)。
    ②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③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④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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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自治区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正确答案: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组通字[2007]20号);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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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2)因私出境无时间限制。如果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退休费和退职费及各种补贴。
    (3)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的,其待遇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4)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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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自治区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适用的范围及执行时间?

    正确答案: 1、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中符合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企业改制前由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管理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3、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993年未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离休干部;
    4、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平衡仅限于离休费(即离休后发的原工资)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
    5、凡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离休干部未按文件规定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现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离休费待遇平衡后,新的离休费标准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次月起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①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②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后,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当地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正确答案: 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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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在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政策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1)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2)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提高部分离休干部享受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正确答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规定: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含副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凡未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以下离休干部,凡未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文化大革命”前任正局级职务、行政12级或“文化大革命”前任副局级职务、行政11级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3)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1〕50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部)长级(含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