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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C.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

    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正确答案:D
    解析:在犯罪预备阶段既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也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D表述错误,故为正确选项。

  • 第2题: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这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成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未完成,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里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
    一类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另一类是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
    再一类是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其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一方面,从性质上看,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应该是阻碍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
    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完成的程度。

  • 第3题: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犯罪中,()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态。


    正确答案: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 第4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文学消费与接受的意识形态性质?

    正确答案: 文学消费的意识形态性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古今中外人们所普遍认识到的,但它们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或隐或现,或轻或重,一般说来,在社会矛盾激化的动荡世纪,其意识形态性表现得很鲜明,而在社会矛盾缓和的情况下则表现得间接和隐蔽。说文学消费是一种意识形态消费,并不是说文学消费本身就直接是意识形态,也并不是说文学消费等同于政治、哲学等观念的直接接受和占有。而是寓思想观念于艺术形式的结构和艺术娱乐的效果之中,往往是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影响或更新消费者的艺术感受力,进而影响其对整个世界的感受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问答题
    故意犯罪中的停止形态的概念

    正确答案: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与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虚实的意识形态本质?

    正确答案: 由于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话语,所以文学叙事的意识形态本质既制约叙事的内容,也制约了叙事的形式。就内容来看,任何叙事都是对现实世界的某种意识形态化的解释。表现出鲜明的意识形态特征来。从叙事方式来看,一定的叙事写作方式形成一定的写作风格,而种种风格背后的制约要素之一就是意识形态。例如19世纪的西方叙事观念中兴起了“写实”的主张,追求客观、冷静的写作风格,试图表现事物本来的真实面目,这种主张,不仅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而恰是典型地代表了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意识形态特征。我们知道19世纪是西方资本主义高速发展时期,自由竞争和实证主义是这个时期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观点。通进标榜:自由、平等和科学的态度,工业资本主义为自己塑造了一种“公正”“客观”的形象。19世纪叙事中的写实主义观念所体现的正是这种实证主义的意识形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填空题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犯罪中,()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态。

    正确答案: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有哪些具体分类?

    正确答案:
    (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的有效办法,是将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加以区别。前者的本质与作用是为分则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与完成创造条件,为其创造现实可能性;后者的本质与作用是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现、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现实性。根据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结合具体犯罪及案件情况,就可以正确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犯罪未完成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中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
    a.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b.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c.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认定犯罪完成与否应注意:犯罪未完成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能发生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既遂的构成。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决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
    ③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的关键。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质上应该是阻碍行为人实行并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在量上应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活动的因素,是质与量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
    a.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b.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情况。
    c.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
    (2)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未遂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具体类型如下:
    ①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通常认为,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实行未了的未遂,因而在量刑时前者一般应比后者从重掌握。
    ②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
    a.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b.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具体又可分:
    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存在着几个犯罪停止的形态(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结束


    正确答案: C,A
    解析:
    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存在着几个犯罪停止的形态,这就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 第10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这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成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未完成,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里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
    一类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另一类是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
    再一类是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其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一方面,从性质上看,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应该是阻碍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
    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完成的程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正确答案: 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有可能的是()
    A

    过失犯罪

    B

    间接故意犯罪

    C

    直接故意犯罪

    D

    疏忽大意犯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C.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
    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答案:D
    解析:
    在犯罪预备阶段既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也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D表述错误,故为正确选项。

  • 第14题: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正确答案: 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不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的特征略有不同。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区别所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自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人在主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促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除了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即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结果的发生,而且这咱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和,实际上阻止住即避免了既遂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 第15题:

    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有可能的是()

    • A、过失犯罪
    • B、间接故意犯罪
    • C、直接故意犯罪
    • D、疏忽大意犯罪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双轨制)?

    正确答案: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处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正确答案:
    (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多数为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即规定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则依该规定实行单罚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

    正确答案: 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是对文学活动的特殊性质的概括。
    1、文学既是无功利的,又是功利的无功利性是直接的功利性是间接的,直接的无功利性总是实现间接的功利性的手段。
    2、文学既是形象的也是理性的。
    3、文学既是情感的也是认识的审美情感是直接的理性认识是间接的,直接的审美情感的深层往往潜伏着简洁的理性的认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正确答案: 概念: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即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个子犯罪形态。
    范围:
    1、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范围内讨论的,过失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也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的各种停止状态。有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还有一旦被评价为犯罪,即表现为单一的既遂形态,如重婚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天才是客观存在的?

    正确答案: 天才是客观存在的,天才的形成是与先天的生理心理结构与后天的实践两个方面合力的结果。阿勃拉姆斯曾经把天才分为“自然天才”和造就的天才。天才独特的艺术创造力主要表现为艺术敏感、艺术想象力、艺术技巧和灵感等方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正确答案: 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不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的特征略有不同。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区别所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自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人在主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促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除了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即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结果的发生,而且这咱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和,实际上阻止住即避免了既遂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填空题
    过失犯罪和()不存在停止形态。

    正确答案: 间接故意犯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有两种: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分则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的,直接根据这些规定处刑。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分则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的,直接根据这些规定处刑。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按照《刑法》第29条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刑法》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