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004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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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004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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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佣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C
    解析:
    【考点】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详解:A项非法拘禁并不单独成罪,它仅是甲某强迫职工与童工劳动的手段之一,而D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系故意。

  • 第2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强奸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拐卖儿童罪【详解】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女属于妇女的范畴,其有权决定是否发生性关系。如果违背其意志,与之强行发生关系,则成立强奸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因此,B选项中强迫他人在采石场劳动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该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C是错误的,当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捡拾流浪儿童后又出卖的,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应成立拐卖儿童罪,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C。

  • 第3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考点】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犯【详解】《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一罪,A错误。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构成本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B错误。丙的行为尽管不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由于其明知王某会强迫农民工劳动而将农民工贩卖给他,因而构成了强迫劳动罪的共犯。C错误。依照《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D正确。

  • 第4题:

    下列不属于非法雇用童工的是()

    • A、雇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 B、雇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个体劳动
    • C、让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
    • D、企业雇用未受完9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

    正确答案:C

  • 第5题:

    张某经营某煤矿,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十余人为10~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张某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张某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张某的行为构成()。

    • A、强迫劳动罪
    • B、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C、重大责任事故罪
    • D、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A,B

  • 第6题:

    对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用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1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 C、丙明知王某的砖窑厂强迫他人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厂,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 D、丁明知私企老板张某强迫他人劳动,应张某的请求为其招募职工,并获取相应的提成,丁构成强迫劳动罪

    正确答案:D

  • 第7题:

    名词解释题
    童工

    正确答案: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 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我国作出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名词解释题
    分裂国家罪[2016年真题]

    正确答案: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行为人实施组织、策划、实施行为之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的既遂。不能将组织、策划两种行为理解为实施行为的预备行为或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童工是指未满18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少年或儿童。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名词解释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真题]

    正确答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此罪名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之一,其特征有:①本罪主体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④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获取劳动报酬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填空题
    童工,是指未满()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儿童。

    正确答案: 16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真题]
    A

    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

    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

    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

    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项,行为人强奸既遂后的财物给付行为,对犯罪既遂没有影响,其仍然构成强奸罪。
    B项,根据《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强迫劳动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犯罪主体不再限于单位,犯罪对象也不再限于本单位职工
    C项,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该选项中是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已经不再是雇用童工,不成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收留流浪儿童,本身不成立犯罪,但是收留后出卖的,满足拐卖儿童罪的成立要件,成立该罪。
    【说明】原司法部答案为C。《刑法修正案(九)》删去了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在法律上对幼女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对于幼女,只要明知其为幼女,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既遂。事后给予报酬的,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 第13题:

    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具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时即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A: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情节严重的
    B: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情节严重的
    C: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D:未经家长同意的

    答案:A,B,C
    解析:
    《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第14题:

    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一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
    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C
    解析:
    。甲雇用童工从事井下作业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刑法》第244条之一),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甲又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强迫包括其他矿工在内的职工劳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4条的规定,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根据第244条第2款规定,对甲应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实行数罪并罚。

  • 第15题:

    共用题干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残疾。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指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厂,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中,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选项B中,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佣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选项C中,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对王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D选项中,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刑法》第248条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王某基于放火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即观念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因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以放火罪处罚。
    两罪的区别表现在,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将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
    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 第16题:

    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20余人为10~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20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看守,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20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罪。

    • A、非法拘禁
    • B、强迫劳动
    •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
    • D、重大责任事故

    正确答案:B,C

  • 第17题:

    下列关于罪名认定正确的是()。

    • A、甲在一洗浴中心与明知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 B、乙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构成强迫劳动罪
    • C、丙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D、丁采用了爆炸的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了公共安全,应认定为爆炸罪

    正确答案:A,B

  • 第18题:

    判断题
    童工是指未满14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填空题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正确答案: 16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非法雇用童工的是()
    A

    雇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B

    雇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个体劳动

    C

    让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

    D

    企业雇用未受完9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年真题]
    A

    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

    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用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

    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

    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并且,甲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对甲应以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而非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B项,《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有以上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项中,乙的行为除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外,还应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实行并罚
    C项,《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强迫劳动罪的规定处罚。因此丙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其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仍然构成犯罪。
    D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并罚。

  • 第22题:

    名词解释题
    刑讯逼供罪[2018年真题]

    正确答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名词解释题
    非法经营罪[2017年真题]

    正确答案: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特征:①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