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第1题:
关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B.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满足企业已经就处置该固定资产作出决议
C.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满足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D.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满足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第2题:
A、持有待售资产
B、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C、持有待售负值
D、资产处置损益
第3题: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 )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9题:
下列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第10题:
对
错
第11题: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若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处理
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将其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入对外投资成本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满足“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第12题:
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由于它们的使用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并按照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与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第13题:
下列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予终止确认
B.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企业应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与其他固定资产分别列示
C.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并确认预计负债
D.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
第14题:
下列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予终止确认
B.固定资产满足“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C.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并确认预计负债
D.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下列关于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第20题: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21题:
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由于它们的使用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并按照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与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22题:
对
错
第23题: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满足企业已经就处置该固定资产作出决议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满足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满足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第24题: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Ⅲ、Ⅳ
Ⅰ、Ⅱ、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