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韩某与韩君系夫妻,共有房屋五间,生有三个子女。长子于1962年死亡,其妻带着养女与公婆一起生活。次子于1963年暴病身亡,其妻改嫁.留下四岁的儿子韩某随祖父母生活。文革中五间房屋被房管部门无偿接管,后来被拆除。1982年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决定退还给韩家原房价款8000元。1 985 年5月韩某死亡,临死前立下自书遗嘱,要求退还的房款中留给韩二l000元。在遗产未分割时,韩某与韩君的女儿固车祸身亡,留下丈夫程泰和女儿程晓。1986年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房款问题上发生纠纷:大儿媳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尽了主要

题目
问答题
韩某与韩君系夫妻,共有房屋五间,生有三个子女。长子于1962年死亡,其妻带着养女与公婆一起生活。次子于1963年暴病身亡,其妻改嫁.留下四岁的儿子韩某随祖父母生活。文革中五间房屋被房管部门无偿接管,后来被拆除。1982年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决定退还给韩家原房价款8000元。1 985 年5月韩某死亡,临死前立下自书遗嘱,要求退还的房款中留给韩二l000元。在遗产未分割时,韩某与韩君的女儿固车祸身亡,留下丈夫程泰和女儿程晓。1986年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房款问题上发生纠纷:大儿媳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要求继承遗产;韩某认为除了继承1000元外,还应再分得一份遗产。为此,韩二诉至法院。  问:遗产应如何分割?法律根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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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 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将韩洪宝、刘桂兰所有的房屋在我死后都留给我的大女儿韩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韩五英。刘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看见姐姐家境不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李旭认为,韩玉平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将韩玉英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1)本案中存在两个继承关系:即韩洪宝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刘桂兰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
    (2)韩洪宝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其所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韩洪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刘桂兰、其子女韩玉平、韩玉英和韩玉.珍,他们都有权继承韩洪宝的遗产。涉案遗产系4间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当作为韩洪宝的遗产,另一半为韩洪宝的妻子刘桂兰的个人财产。韩洪宝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房屋在韩洪宝病故后,一直由刘桂兰居住使用,但并不表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不能完全归刘桂兰个人所有。因为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此外,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韩玉平,因在被继承人韩洪宝之前死亡,那么他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适用代位继承,由其儿子韩坤代其位继承他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此时,4间房屋的分配如下:刘桂兰取得八分之五的房屋产权,其他继承人各取得八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3)刘桂兰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韩玉英一人继承。显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刘桂兰所有的部分(八分之五产权)全部由韩玉英继承,而其他部分(八分之三产权)则由韩玉平(其子韩坤代位继承)、韩玉英和韩玉珍合理分割,即各得八分之一产权。韩玉珍声明将自己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其法律性质属于赠与,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救。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刘桂兰去世后,其个人遗产中房屋产权部分指定由韩玉英继承,是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五,而韩五珍将其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其结果是韩玉英得到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七,韩坤代韩玉平获得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一。
    [评析] 考查要点是继承关系的判定、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和公证遗嘱的效力。本题考查方向单一,考查范围仅仅限于继承,但涉及的知识点众多.属于综合性较强的继承案例分析题。考生在作答该案例分析题时。首先要认清不同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做好本题的关键。

  • 第2题:

    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甲的医疗费如何承担?( )


    正确答案:B
    本题主要考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法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 第3题:

    郭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韩某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韩某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郭欠韩某的借款与韩某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韩某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
    B.郭某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韩某的借款
    C.韩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韩某在合伙企业中行使郭某的权利直至郭某还款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因此,应选BC项。

  • 第4题: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
    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
    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
    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
    ,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D: 对于未遂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B项正确。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正确。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ABC。

  • 第5题:

    韩某的儿子韩立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韩立通过韩某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主要是哪些().

    • A、提供法律咨询
    • B、调查取证
    • C、代理申诉、控告
    • D、向侦查机关了解韩立涉嫌的罪名

    正确答案:A,C,D

  • 第6题:

    韩某因公出差一个月,其妻王某出国学习半年,因此,将其放暑假的8岁女儿小韩交给邻居廖某照管。双方商定,韩某给廖某看管费用500元,小韩出了事情由廖某负责。小韩在廖某家中觉得无聊,跑到外面玩耍,将街头的健身器材砸坏,造成损失。则该损失最终应当()

    • A、全部由韩某承担
    • B、全部由廖某承担
    • C、由廖某以500元为限承担责任,其余由韩某承担
    • D、由韩某和廖某各承担一半

    正确答案:B

  • 第7题:

    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甲的医疗费主要由韩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韩某想购买一套房屋,向某中介公司咨询。中介公司与其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并向其推荐了一套房屋,韩某比较满意。为了避免中介费用,韩某私下与房主达成协议,购买了该房屋。后中介发现此事,请求韩某支付中介费用。对此()

    • A、韩某应支付中介费用
    • B、韩某还应支付中介公司推荐该房屋过程中发生交通费用
    • C、原房主应支付部分中介费用
    • D、原房主与韩某应连带支付中介费用

    正确答案:A

  • 第9题:

    郭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韩某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韩某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 A、郭欠韩某的借款与韩某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韩某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
    • B、郭某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韩某的借款
    • C、韩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D、韩某在合伙企业中行使郭某的权利直至郭某还款

    正确答案:B,C

  • 第10题:

    问答题
    韩某,男,28岁。  王某,女,24岁。韩某的同居女友。 黄某,男,25岁。韩某的朋友。  2002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还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的公司当翻译。韩某得知此情况后非常气忿,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一笔钱。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处。当王某与胡某准备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照。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合,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照片送给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  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款”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黄某随即也被抓获。 韩某、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韩某是主犯,对韩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是胁从犯,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随后以此要挟胡某,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4)韩某在本案中,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黄某与韩某共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真题]
    A

    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

    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

    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

    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B两项,《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韩某所立第二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是有效的。但是第二份遗嘱仅是对第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第一份遗嘱在没有变更的范围内仍是有效的。
    C项,《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第31条的规定,因继承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可知,韩大因继承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其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而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项,《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婷婷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第12题:

    判断题
    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甲的医疗费主要由韩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刘某与丈夫结婚五年,生有一女儿,去年其丈夫在工作中因工伤去世,今年刘某决定与韩某结婚,但是韩某不允许其带着女儿过去,所以刘某迫不得已将女儿送养,那么孩子的奶奶有( )的权利。

    A.优先收养

    B.优先抚养

    C.不同意收养

    D.代为收养


    正确答案:B
    父母优先原则是《收养法》确定的收养准则,是指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故刘某女儿的奶奶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第14题:

    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
    A 项考查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根据《民法总则》第 46 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本题中,韩某乘坐MH360 飞机中途失事属于意外事件,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申请宣告韩某死亡,且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故 A 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 47 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法满 2 年即可宣告死亡,至今已 4 年有余,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韩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故 B 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死亡时间的确定。根据《民法总则》第 48 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非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故C 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总则》第 49 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如韩某被通州区法院宣告死亡而实际上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也可能可撤销)。因此,并非一定效力待定。故 D项错误,不当选。

  • 第15题:

    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 A 说法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韩某 2015 年所立第二份遗嘱仅是对第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第一份遗嘱在没有变更的范围内仍是有效的。选项 B 说法错误。《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本题中,韩某所立第二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是有效的。选项 C 说法错误。《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尽管韩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是仍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韩大因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而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选项 D 说法错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婷婷继承公司股份后,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 第16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17题:

    1996年张某为自己的儿子韩某投保10万元寿险,在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法定"的字样。1997年韩某与冷某结婚,不久生育一子。1999年,韩某在出差途中遇车祸身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受益人不明确,保险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B、"法定"受益人应为继承人,因签订合同时,只有韩某的父母为其继承人,故应由韩某父母领取保险金
    • C、"法定"受益人应为继承人,应由韩某父母、妻子和儿子共同继承这笔保险金
    • D、"法定"受益人亦为受益人,韩某的父母、妻子、儿子可领取保险金并免交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甲的医疗费如何承担?()

    • A、完全由韩某之妻承担
    • B、主要由韩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
    • C、完全由甲的监护人承担
    • D、主要由甲的监护人承担,韩某之妻也应承担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张某与韩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被韩某打致轻微伤,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二人达成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并履行了协议。对此,公安机关应不予处罚韩某。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0题:

    被继承人韩某于199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 A、韩龙
    • B、韩虎
    • C、潘某
    • D、韩燕

    正确答案:B,D

  • 第21题:

    问答题
    1996年,韩晴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平常很少回家。年迈的父亲在老家与哥哥韩桦一起共同生活。1998年3月,韩晴到美国留学。同年底,韩晴的父亲因病去世。因不想影响韩晴的学习,韩桦一直没有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告诉她。2000年1月,韩晴回国后得知父亲去世,心里非常难过,在家只住了几天就返回了北京,走时对父亲留下的遗产,即两间房屋应如何处理的事只字未提。2001年5月,韩桦在其父亲遗留的房屋内结婚,韩晴赶回来参加了婚礼,其对哥哥占用父亲遗留的两间房屋并没有提出异议。2003年9月,韩晴因在北京买房急需用钱,于是向韩桦提出了要求分割父亲遗产的请求。韩桦认为,父亲去世已经5年多了,且自己结婚占用房屋的事也已经2年多了,韩晴如果要求继承就应当早点提出来,现在才提已经太晚了。而且,两间房屋在年初时,已经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朋友了,现在住的房屋是租住的,不能当遗产分割。于是,韩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当事人韩桦未经韩晴同意将房屋卖掉,已经侵犯到了共同继承人的利益。按照《民法通则》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此,本案当事人韩桦应当将卖房所得的二分之一,即5万元给韩晴,作为其应得的继承份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1996年,韩晴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平常很少回家。年迈的父亲在老家与哥哥韩桦一起共同生活。1998年3月,韩晴到美国留学。同年底,韩晴的父亲因病去世。因不想影响韩晴的学习,韩桦一直没有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告诉她。2000年1月,韩晴回国后得知父亲去世,心里非常难过,在家只住了几天就返回了北京,走时对父亲留下的遗产,即两间房屋应如何处理的事只字未提。2001年5月,韩桦在其父亲遗留的房屋内结婚,韩晴赶回来参加了婚礼,其对哥哥占用父亲遗留的两间房屋并没有提出异议。2003年9月,韩晴因在北京买房急需用钱,于是向韩桦提出了要求分割父亲遗产的请求。韩桦认为,父亲去世已经5年多了,且自己结婚占用房屋的事也已经2年多了,韩晴如果要求继承就应当早点提出来,现在才提已经太晚了。而且,两间房屋在年初时,已经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朋友了,现在住的房屋是租住的,不能当遗产分割。于是,韩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韩晴要求继承的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韩晴要求继承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本案中,韩晴从得知其父亲去世到提出继承的要求,中间没有作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依法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依此,韩晴与韩桦对父亲遗留的房屋一直是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期间,韩晴没有对韩桦占有房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不代表韩晴放弃了继承,而韩桦占有房屋的行为也不意味着其具有侵权行为。因此,韩晴要求继承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真题]
    A

    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

    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本题中,韩某乘坐MH360飞机中途失事属于意外事件,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申请宣告韩某死亡,且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项,《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法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至今已4年有余,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韩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项,《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非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项,《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如韩某被通州区法院宣告死亡而实际上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这几种情形。因此,并非一定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