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第1题:
A、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
B、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多方协议解决
C、夫妻双方因房屋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D、夫妻双方因房屋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仅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2题:
简述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夫妻平等原则
(2)充分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4)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
第3题: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权利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第4题:
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第5题:
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第6题: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下列问题有适当处理()。
第7题: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男女平分共享的原则判决。
第8题:
离婚时,夫妻双方只能对()进行分割。
第9题:
对
错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
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离婚后双方的再婚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第13题: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4题:
请问在离婚时,对于房屋的分割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时住房可作如下处理:(1)离婚时住房为共同财产的,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如双方约定为共有的房屋,或无约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都属共同财产,如能实际分割,则原则上双方均等分割,如不易实际分割,可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本着照顾女方利益、照顾子女利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如果双方情况相当,应优先照顾女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具体分割时还应注意: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对此,法院可能会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离婚时住房为一方所有的,住房所有权仍归该一方所有人。如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住房及无约定时一方婚前所有的住房,都属个人所有财产,离婚时住房仍归该所有人,不予分割。
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的房屋,是个人所有房屋,离婚时不予分割,归其子女个人所有。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的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15题:
离婚后,分割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再次离婚时,可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甲乙是夫妻,离婚时甲将8万存款分给乙,后两人复婚,不久再次离婚,甲要求分割这8万元。第一次离婚后8万元由乙取得,属于乙方的个人财产,再次结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因此,这8万元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16题:
第17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应如何处理?
第18题: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如何解决?
第19题: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原则解决。
第20题: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