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事件一中,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书面通知压缩工期:不合法。理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的行为:合法。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建筑法》第29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建筑法》规定:总承包承包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应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26条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相关规定。
3.事件三种,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不违约。
理由: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31.2条的规定,总承包方在确认设计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设计变更增加款项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施工3个月后才提出设计变更报价,已超过合同约定的14d期限。可见发包方有权拒绝签认该项43万元的报价。
4.玻璃修复费用的索赔:成立。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索赔:不成立。理由:遭遇龙卷风破坏属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本身玻璃损失和修复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不可抗力造成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等费用应由总承包方自己承担。
1.在《合同法》中,对合同变更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其变更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明确;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关于合同变更效率方面的考题,考核考生对《合同法》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2.此题考核考生在总承包管理过程中,对《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的掌握。首先必须要指出此题中总承包方的发包方式是违法行为。其次,要明确指出总承包发包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法规-《建筑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再次要说明总承包方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例如《建筑法》第29条“总承包单位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以及高院《司法解释》中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精神。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总分包管理方面的考题,考核考生对总分包管理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3.建筑施工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适用于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工期较短的工程项目。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可调价款的条件”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重大施工范围、设计变更、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并且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相关条款中做出了具体规定。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本题的难点是需要将理清关键点,即“固定总价合同,且一次性包死”、“示范文本合同”、“工期较长(400d)”,上述三个因素必须要综合考虑才能形成正确答案。如果考生对合同的形式掌握的过分单一,在答题时可能给出“因为是固定总结合同,且一次性包死”的错误理由。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必须要有变更通知,二是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变更报告,三是无论是变更通知还是变更报告,都要符合法律或者双方签署合同文本中有关时限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3.4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d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d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31.2条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本题中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得到确认3个月后才提出了费用追加的报告,超过和合同约定的期限。
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更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计价形式、适用范围、合同示范文本和设计变更调整合同价款方面考题,考核考生对以上内容的掌握程度。
4.在建筑施工领域,索赔是经常发生的事件。索赔一般均包含费用和工期两个方面。有过错的一方给他人造成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题属于索赔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存在过错的一方是不可抗力,并非其他自然人。凡是因为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按照“各自承担”的原则,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属于自身一切财产和工期延误的损失。玻璃属于工程实体,其损失本应该由业主承担,而本题中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所以玻璃的修复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给施工单位,所以索赔成立。临建设施属于施工单位自身使用的财产,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解题思路:这是一道关于施工索赔的考题,考核考生对是否掌握索赔成立与否的关键点分别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