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

题目

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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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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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的房屋是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李某继承的1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孩子归赵某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 第2题:

    李某在婚前医学检查时,发现患有淋病,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A、告知李某禁止结婚

    B、告知李某在未作绝育手术前,不得结婚

    C、劝李某暂缓结婚

    D、按程序办理结婚手续


    标准答案:C

  • 第3题:

    李某为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休病假在家,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李甲于1995年与赵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刚。李甲于1998年车祸身亡。女儿李乙未婚,与父母同住。李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在外出差,2000年于南方某城市认识了当地的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李某生有一子李丙,李丙一直随母亲生活。2003年李某意外死亡,经查,有现金5万元,银行存款35万元,李某生前没有遗嘱,对于李某的遗产分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李某妻子王某可以分得遗产5万元 (2)李小刚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李甲应得

    A.(1) (3)

    B.(2) (4)

    C.(1) (2)

    D.(3) (4)


    参考答案:C
    解析:首先明确李某的遗产范围,与妻子王某分割夫妻财产后,20万元为李某的遗产。由于李某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王某、孙子李小刚(代位继承)、女儿李乙、李丙(非婚生子女),每人继承5万元。钱某与李某并不属于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因此没有继承权。

  • 第4题:

    白某(男)与苏某(女)登记结婚3年后,苏某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苏某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成立的是( )。

    A.苏某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才18周岁
    B.白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C.白某与苏某是远房表兄妹关系
    D.白某以公布苏某裸照为由胁迫苏某结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苏某虽然登记结婚时才18周岁,但是3年后已满20周岁,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所以选项A不成立。远房表兄妹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以选项B不成立。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所以选项D不成立。

  • 第5题:

    (2017年)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答案:错
    解析:
    李某是否结婚不一定,属于条件,所以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第6题:

    张某、李某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之后,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13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张某遂起诉到法院。在离婚诉讼期间,李某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10万元。李某10万元转让专利的费用,应归:()。

    • A、 李某和张某
    • B、 李某或张某
    • C、 李某
    • D、 张某

    正确答案:A

  • 第7题:

    元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见面相亲,回来后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但是元某之母见李某家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索取了电视机、VCD、衣料等财物,给女儿订了婚。之后,双方家长一直催二人去领结婚证。元某不愿去领而其母一直威逼,元某无奈,只得与李某去领了结婚证。随后,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报酬。领了结婚证后,元某仍不同意举行婚礼,不同意与李某同居。双方家长轮流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无奈,几次欲寻短见,后经人启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元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予以维持?


    正确答案:不应维持。《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元某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 第8题:

    判断题
    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正确答案: 因为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书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李某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李某和王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李某对王某进行补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2005年6月尹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14年8月,尹某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情形中,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是()
    A

    李某在2014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B

    李某和尹某从2011年5月至今,一直分居

    C

    李某于2014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D

    李某与尹某在2013年10月生育一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元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见面相亲,回来后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但是元某之母见李某家庭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索取了电视机、VCD、衣服等财物,给元某订了婚。之后,双方家长一直催二人去领结婚证。元某不愿去领而其母一直威逼,元某无奈,只得与李某去领了结婚证。随后,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报酬。领了结婚证后,元某仍不同意举行婚礼,不同意与李某同居。双方家长轮流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无奈,几次欲寻短见,后经人启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元某之母的行为属于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2)元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予以维持?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于某与李某乃邻居,因李某长期辅导于某之子英语课程,却不愿接受报酬,于某便将家传之宝一珍珠赠与李某。该珠存放于木兰匣子之中,该匣子十分精致。李某要其匣子,而还其珠。数日后反悔想要此珍珠,于某表示珍珠其妻子保管,恰其妻回娘家,等妻子回来后将珍珠送于李某。后于某妻子回家不同意,不愿赠与珍珠,遂发生争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于某与李某之间赠与珍珠合同已经成立,于某应交付珍珠

    B、于某与李某之间赠与珍珠合同已经成立,但于某有权拒绝交付珍珠

    C、于某与李某之间赠与珍珠合同尚未成立,李某有权拒绝交付珍珠

    D、李某与于某之问赠与匣子合同已经履行,但于某有权撤销赠与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 第15题:

    2001年6月,尹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08年8月,尹某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情形中,尹某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A:李某在2008年8月已怀孕6个月
    B: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C: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D: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0月生育一子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是从保护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因此判断选项A、C、D均为限制范围内。应选B。

  • 第16题:

    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答案:错
    解析:
    “结婚”不一定会发生,属于附条件。

  • 第17题:

    胡某与李某原为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胡某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胡某与李某( )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从习惯

    D.确有感情基础,可照顾结婚

    答案:B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禁止结婚的情况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子女为他人收养后,法律中有关自然血亲的规定(如禁婚亲等)仍然适用.不受收养成立的影响。题中两人虽没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但自然血亲较近,并且在三代以内。

  • 第18题:

    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李某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李某和王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李某对王某进行补偿。

  • 第19题:

    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2000年5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六月离婚。2001年七月,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同意李某娟、陈某世要求分割遗产的请求。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同意李某娟、陈某世要求分割遗产的请求。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李某用与陈某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李某用死亡时虽然已经与陈某世离婚,却不影响陈某世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陈某世的财产分出。判决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继承5万元,李某娟转继承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万元

  • 第20题:

    问答题
    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正确答案: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张华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两子:张大和张二。张大一直未婚,张二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年,张二突然出车祸去世,张华悲伤过度卧床不起,于第二年去世,未留下遗嘱。现进行遗产继承,有权代位继承张华遗产的是()
    A

    王某和张大

    B

    李某和张小

    C

    李某

    D

    张小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2000年5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六月离婚。2001年七月,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同意李某娟、陈某世要求分割遗产的请求。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李某娟、陈某世要求分割遗产的请求。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李某用与陈某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李某用死亡时虽然已经与陈某世离婚,却不影响陈某世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陈某世的财产分出。判决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继承5万元,李某娟转继承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万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判断题
    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1)“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期限”必然会届至;在本题中,“结婚”不一定会发生,属于条件。(2)界定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如果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那么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未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而如果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则无人有能力干扰期限的届至。

  • 第24题:

    单选题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

    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

    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

    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对飞跃公司的10万元借款虽然是王某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借的,但上述借款全部在婚后用于婚房的装修,所以飞跃公司可以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