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第1题: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下列关于该条款的理解,错误的是()
A.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居的以及非法同居的男女之间、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B.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C.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最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D.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2题: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一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二是认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该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3题:
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的权利。
A.扶养
B.继承遗产
C.同居
D.照顾
第4题:
男女双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A.双方同居达两年以上
B.双方结为夫妻
C.双方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一方即死亡
D.双方结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
E.双方形成事实婚姻
第5题:
第6题:
离婚判决生效前,夫(或妻)能继承另一方的遗产吗?
第7题:
父母一方健在,另一方死亡,子女能不能要求继承遗产?
第8题: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第9题:
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10题: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第14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之间尚未进行遗产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该遗产的,应当如何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比如一方的父亲或母亲死亡,按照中国人的习惯,父母一方尚健在的,为尊重老人的感情,兄弟姐妹之间一般不进行遗产分割。夫妻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部分遗产,由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都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才归于无效,故夫妻另一方对部分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只是一种期待权,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第15题:
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
D、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第16题:
第17题: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末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的权利。
优先抚养
略
第18题:
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19题:
构成家庭财产继承关系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关于事实婚姻关系规定的当事人。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配偶的身份相互享有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此时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或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包括以下哪几种情况()。
第20题:
不适用诉讼终结的情形有()。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
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
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第24题:
再婚一方无权处分
再婚一方有权处分
按转继承重新处分
按法定继承重新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