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干燥后的重量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第1题:
中国药典规定: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为
A、<0.01 mg
B、<0.03 mg
C、<0.1 mg
D、≤0.3 mg
E、<0.5 mg
第2题:
“恒重”指: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
A.在0.5mg以下的重量
B.在0.3g以下的重量
C.在0.3mg以下的重量
D.在0.3mg以上的重量
E.在0.03mg以下的重量
第3题:
中国药典规定,“恒重”系指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重量差异在
A.0.1mg以下
B.0.2mg以下
C.0.3mg以下
D.0.5mg以下
E.1mg以下
第4题:
第5题:
《中国药典》凡例中的“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的重量。
A0.3mg以下
B0.3mg以上
C0.2mg以下
D0.2mg以上
E0.1mg以上
第6题:
《药典》规定恒重是指()
第7题: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第8题:
《中国药典》二部所指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后进行。
第9题: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第10题:
0.1mg以下
0.2mg以下
0.3mg以下
0.5mg以下
1mg以下
第11题:
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
称取“2.00g”,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
“精密称定”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
取用量为“约”若干时,指该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20%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第12题:
第13题:
恒重,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重量差异为
A.0.3g
B.0.30g
C.0.3mg
D.0.3mg以下
E.0.2~0.3mg以下
第14题:
下列叙述中,符合恒重的定义及有关规定的是
A.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的重量差值在0.5mg以下的重量
B.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C.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
D.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应在规定条件下炽灼20分钟后进行
E.干燥或炽灼3小时后的重量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中国药典》二部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0.3mg
略
第18题: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样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第19题: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第20题:
恒重: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第21题: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mg以下的重量。
第22题:
第23题:
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的重量差值在0.5mg以下的重量
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大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
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应在规定条件下炽灼20分钟后进行
干燥或炽灼3小时后的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