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实施办法, 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 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B. 各省可以采取排除法和准入法来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C. 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各省可以适当删减,但不得增补D. 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各省可以适当调整,但要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题目

下列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实施办法, 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 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B. 各省可以采取排除法和准入法来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C. 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各省可以适当删减,但不得增补

D. 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各省可以适当调整,但要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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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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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9年)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列人员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其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是()。

    A.私营企业职工
    B.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C.乡镇企业职工
    D.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答案:C
    解析: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 第2题: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进行调整的药品目录是

    A.《国家非处方药目录》
    B.《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
    C.《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
    D.《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E.《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答案:C
    解析:

  • 第3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构成

    A.统筹基金

    B.专用基金

    C.地区基金

    D.单位账户

    E.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 第4题:

    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列人员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其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是( )。

    A.私营企业职工
    B.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C.乡镇企业职工
    D.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答案:C
    解析: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 第5题: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进行调整的药品目录是

    A.《国家非处方药目录》
    B.《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
    C.《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
    D.《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E.《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答案:C
    解析:
    本组题考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 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第七条:“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 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 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