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在我国国内举办的各种意外伤害保险中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险种,主要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意险”)和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学平险”)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内容很多,我们只打算择要介绍一些与即将分析讨论的四起案例有关的内容和特点:
一是投保人的身份比较特殊。“团意险”的投保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学校等,被保险人则是投保单位的成员。
二是用对团体的选择取代对个别被保险人的选择。因为“团意险”的保险对象是一个单位的职工或学生,所以原则上要求投保单位的全体成员投保,但也可经协商,以大部分成员投保。具体人数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是投保条件相对宽松。“团意险”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投保年龄上的限制,只要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或学习的都可成为保险对象;对被保险人也不进行体检。
四是保险责任限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和残废。“团意险”只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死、因意外伤害致残(或可附加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因此,非意外伤害的原因致死致残均除外不保,如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伤残,因自杀、犯罪、故意行为或殴斗伤亡,因投保单位或受益人的故意伤害或欺诈行为伤亡,因战争或军事行为伤亡等。
五是仅规定最低保险金额(如 5000 元),对最高保险金额未作出限制。“团意险”一般要求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额,而且保额确定后不能中途变更。
六是费率远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低(如 2‰),而且同一投保单位内可采用不同费率。“团意险”的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与他们的职业或从事的工作有关,所以如果一个单位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的工作,应采用相同的一个费率,如果同一单位成员的工作性质不同,风险性有大小,费率可区别采用。
七是保险单效力不同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意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一旦脱离投保单位,保险单效力对该被保险人自其脱离该单位之日起即行终止,投保单位可为他办理退保手续,退还未到期保费。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