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被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父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继承人为( )。A.甲、乙和他们的生父B.甲、乙和丙C.甲、乙、丙和他们的生父D.甲和乙

题目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被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父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继承人为( )。

A.甲、乙和他们的生父

B.甲、乙和丙

C.甲、乙、丙和他们的生父

D.甲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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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被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 ”相关问题
  • 第1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一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对于钱某的遗产,胡某由于已经与钱某离婚,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故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因此答案A错误。《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tt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存在必须以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并未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故甲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选项 B错误。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两者均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选项C正确。胡某与吴某结婚时,乙尚未成年并与吴某共同居住,已形成扶养关系,故乙作为与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其与吴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吴某的离婚而消灭.丁仍然有权继承吴某遗产,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

  • 第2题:

    李家有三兄弟,老大、老二和老三,老三幼年时送给王家做养子,老三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老三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来,让老三夫妻和王某一起居住,不久老三的生母病故。老大和老二要收回房子,老三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应由(  )继承。


    A.老大和老二

    B.老大老二老三

    C.老大老二老三和王某

    D.老三夫妇

    答案:A
    解析:
    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 第3题:

    胡某是甲动物园大猩猩馆的员工。某日,游客乙携5岁小孩丙前往动物园参观大猩猩馆。在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禁止拍照”“请不要将小孩举高高”。但由于胡某当时上厕所不在岗位,乙便将丙高高举起,让丙给大猩猩拍照。大猩猩因受刺激,将排泄物扔向丙,致乙、丙摔伤。就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
    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
    C.由甲动物园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
    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监护职责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由于题干中明确交代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但乙仍然不顾告诫。就上述事实,应当认为乙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4题:

    (一)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效

    B.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

    C.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

    D.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在起诉前甲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该《房屋预订合同》有效。选项B正确。甲公司并未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丙公司擅自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的房屋,构成无权处分。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虽然授权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但其授权丙公司销售的是B区房屋,丙公司向张某销售的是A区房屋。因此,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中的越权代理。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合作开发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字。张某在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时,也查看了《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因此,其无理由相信是甲公司在委托丙公司在售房。因此,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

  • 第5题: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A项,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A项正确。
    B项,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故B项正确。
    C项,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正确。
    D项,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项错误。

  • 第6题:

    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一份张甲的自书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
    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E.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丙取得房屋

    答案:B,C,D
    解析:
    本题中,张甲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张甲所立口头遗嘱也是有效的,张甲所立自书遗嘱进行遗赠也是有效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的效力。

  • 第7题:

    甲和乙结婚后感情不和离婚,乙取得一套三居室房屋,后乙又与丙结婚,不料又因感情不和欲与丙离婚,据此,这三居室房屋属于()。

    • A、甲
    • B、乙
    • C、乙和丙
    • D、甲乙丙

    正确答案:B

  • 第8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何谓转质?本案中乙某的转质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质押物再行设定质权的行为。转制行为是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了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责利互动关系。根据转质是否经过质权人同意,在法律上可以将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9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押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某将其占有的质物为丙某设定质押的行为,因未经出质人甲某同意,因此乙某的转质行为无效。

  • 第9题:

    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一份张甲的自书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 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
    • 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 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正确答案:B,C,D

  • 第10题:

    单选题
    杨家有三兄弟杨甲、杨乙和杨丙,杨丙幼年时送给陈某作养子,杨丙结婚时,陈某为其盖了二层的新房,因邻居失火,该房屋被烧毁。杨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来,让杨丙夫妇及陈某居住,不久杨丙的生母病故。杨甲与杨乙要收回房子,杨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继承。
    A

    杨甲和杨乙

    B

    杨甲、杨乙和杨丙

    C

    杨甲、杨乙、陈某

    D

    杨甲、杨乙、杨丙及陈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本题中杨丙被送给陈某做养子,其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告解除,无权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 第11题:

    问答题
    1980年钱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1998年,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2000年,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还生有一子丁。2010年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是指因为年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因为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帮助关系。本案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且独立生活,而乙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由此可知,甲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而乙与吴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所以甲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胡某与吴某的婚生子女,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吴某是丁的生父,丁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和乙结婚后感情不和离婚,乙取得一套三居室房屋,后乙又与丙结婚,不料又因感情不和欲与丙离婚,据此,这三居室房屋属于()。
    A

    B

    C

    乙和丙

    D

    甲乙丙


    正确答案: A
    解析: 该三居室在甲乙离婚后就成为乙的个人财产,后来乙又与丙结婚,但是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因为此房屋是乙丙结婚之前的财产,属于乙的婚前财产,因此这三居室属于乙。故本题答案选B。

  • 第13题: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做养子,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丙成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以为自己有权继承妈妈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 )继承。

    A.甲以及乙
    B.甲、乙以及丙
    C.甲、乙、丙以及胡某
    D.甲、乙以及胡某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划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故丙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第14题: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A项,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A项正确。
    B项,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故B项正确。
    C项,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正确。
    D项,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项错误。

  • 第15题:

    (一)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答案:A
    解析:
    本案中,《房屋预订合同》是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的,房款也是丙公司收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丙公司负责退还预付房款。《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甲、乙、丙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因此,丙公司应向李某退款,而非向方某退款。

  • 第16题: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请回答第题。(2013年)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自首。 ABC项,甲在逃逸之前,其违章肇事行为已经使得胡某身负重伤,在其逃逸之后,急救人员在5分钟内即赶到现场,并没有耽误对胡某的救治,如此,胡某的死亡是因为甲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伤势过重而引发的,并不能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当然不能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故A项正确,BC项错误。
    D项,甲成立交通肇事罪,数日后向警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罪行的,符合一般自首的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故D项正确。

  • 第17题: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被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 )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丙和胡某
    D.丙和胡某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遣产的继承权,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故选A

  • 第18题:

    李家有甲、乙、丙三兄弟,丙幼年时被送给王某作养子。丙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及王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对于死者(丙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和王某
    D.甲、乙、丙和王某


    答案:A
    解析:
    解析:丙被送给王某作养子,不享有对其生母的继承权。王某与死者不能产生继承关系。

  • 第19题: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继承。


    正确答案:甲和乙

  • 第20题:

    下列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是()。

    • A、甲放火之后,在独立燃烧之前,喊了一声:“救火啊!”随后立即离开了现场,大火后被群众扑灭
    • B、乙对仇人王某猛砍10刀后离开现场。1小时后,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王某因伤势过重死亡
    • C、丙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将一块巨石搬上铁轨,但在火车即将到来之前,丙由于害怕被处罚,于是又将石头搬开
    • D、丁一直想杀害胡某,某日向胡某的食物里投放了毒药,胡某食用之后痛苦万分,丁见状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在医生的救治下,胡某没有死亡,但是终生残疾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问答题
    1980年钱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1998年,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2000年,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还生有一子丁。2010年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胡某是否有权继承钱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配偶的一方享有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本案中,胡某虽然以前与钱某有婚姻关系,但是钱某去世时,他们已经离婚,胡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则胡某不享有对钱某遗产的继承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正确答案: 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

    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

    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

    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可以继承遗产。配偶须是现任配偶,子女则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A项,胡某已与钱某离婚,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而甲乙作为钱某的子女可以继承。
    B项,甲是吴某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而乙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吴某的财产。
    C项,胡某和丙分别是吴某的现任配偶和婚生子女,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项,乙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丁是吴某的婚生子女,均可继承吴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