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标的车于2014年2月在我司投保交强险,2015年01月01日,被保险人驾车在一次事故中造成三者人伤,经交警调解,我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司审核后三者共花费合理医药费7000元,误工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需2000元,我司应当在交强险下赔付()。A.7000元B.9000元C.10000元D.11000元

题目
某标的车于2014年2月在我司投保交强险,2015年01月01日,被保险人驾车在一次事故中造成三者人伤,经交警调解,我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司审核后三者共花费合理医药费7000元,误工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需2000元,我司应当在交强险下赔付()。

A.7000元

B.9000元

C.10000元

D.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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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某于2010年2月为爱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双方碰撞事故后,经交警确定甲某负主要责任,对方车负次要责任。经保险公司核定对方车辆修理费用3000元,施救费用100元,对方车上一人

    伤,医药费7000元、诊疗费2000元、误工费4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计算人保公司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


    参考答案:
    交强险:
    (1)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对方车辆修理费用+施救费用
    =3000+100=3100元(1分)>交强险财产损失有责赔偿限额,按限额2000元赔付(2分)
    (2)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药费+诊疗费+后续治疗费
    =7000+2000+3000=12000元(1分)>交强险医疗费用有责赔偿限额,按限额10000元赔付 (2分)
    (3)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误工费=4000元(2分)
    故交强险赔款
    =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0+4000
    =16000元 (2分)
    (4)三者险赔款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交强险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款-交强险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款-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4000-4000+12000-10000+3000+100-2000)×70%×(1-15%)×(1-0%)
    = 1844.5元。 (3分)

  • 第2题:

    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800元、7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A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B车在人保投保交强险但已过保险期限。请问我司应如何赔付?


    参考答案: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700+1000=1700元。

  • 第3题:

    某公司于2011年5月在我司为其所有的轿车投保,险种如下:车损险保险金额10万、三者险保额10万,车上责任险1万/座*5座,交强险。该车于2012年2月16日在高速行驶过程中,追尾一辆货车,造成标的车损8万元,货车损失2万(交强险在天安承保).标的车驾驶员受伤,医药费2000元,护理费500元,误工费600元。交警认定标的车全责,请问我司应如何赔付?(标的车新车购臵价为15万,初次登记日期2001年2月10日)


    参考答案:交强险赔付: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代赔100元=2100元, 标的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50000*(1-0.6%*120)=42000元,标的车损失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车损险=(42000-100)*100%*(1-15%)=35615元
    三者险=(20000-2000)*100%*(1-20%)=14400元
    三者车交强险应无责赔付标的车驾驶员医疗费及死亡伤残费用,限额为:医疗费1000元,死亡伤残11000,根据实际情况,标的车司机,医药费用2000元,伤残为1100元,伤残可全部由三者赔偿,医药费未赔足,由标的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2000-1000)*100%*(1-15%)=850元.

  • 第4题:

    A车与B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失,无人伤。经交警调解,A车负主要责任、B车负次要责任。经保险公司核定,A车投保了交强险、营业用车损险、三者险,A车损失4000元;B车只投保了交强险、B车损失3000元。本次事故是否符合总公司“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请说明理由,并计算A、B两车如何赔付? (10分)


    参考答案:
    (1)不符合总公司“互碰自赔”处理机制。(1分) 理由如下:
    总公司“互碰自赔”条件: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仅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由交通警察认定或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本案中双方损失均超过2000元,故不符合总公司“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3分)
    (2)按“互碰互赔”进行赔付:
    A车交强险赔款=B车损失=3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按限额赔付2000元; (1分)
    A车车损险赔款=(A车损失-扣交强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4000-2000)×70%×(1-10%)=1260元; (2分)
    A车三者险赔款=(B车损失-扣交强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3000-2000)×70%×(1-15%)=595元; (2分)
    B车交强险赔款=A车损失=4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按限额赔付2000元; (1分)

  • 第5题:

    吕某为自有捷达车向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3年4月6日,吕某驾驶标的车,与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薛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薛某起诉吕某和我司,要求赔偿其合理损失20万(经我司核定,医疗费用2万,死亡伤残费用18万)。

    请问本案我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我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受害方12万,商业三者赔应拒赔。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