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的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 ),适用缺席判决。A.县工商局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B.县工商局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D.王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题目

县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的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 ),适用缺席判决。

A.县工商局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县工商局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王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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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区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终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B.继续审理,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C.中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案件审理

    D.继续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正确答案:D
    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涉及犯罪行为,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而行政诉讼与刑事司法没有关系,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结为前提,所以无须中止或终止行政案件审理,因此。A、B、C说法均错误。

  • 第2题:

    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终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B:继续审理,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C:中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案件审理
    D:继续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涉及犯罪行为,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而行政诉讼与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事实无内在的法律上的关联,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结为前提,所以无须中止或终止行政案件审理。

  • 第3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B,D
    解析:
    【考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据此,市工商局在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时应由二名以上人员参加,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市工商局维持取缔决定,被告应为县工商局,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管辖,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第1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据此,D选项正确。

  • 第4题:

    王某因非法买卖土地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收地上建筑及罚款,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取消罚款处罚,并动员王某撤诉,王某不同意,法院应当( )。

    A.审理原处罚决定
    B.审理变更后的处罚决定
    C.驳回原告起诉
    D.中止诉讼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后,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所以选项A正确。

  • 第5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B,D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行诉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