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称为消灭的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因可以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远被排除,故又称为永久性抗辩权。使对方请求权效力延期发生的抗辩权称为延期抗辩权,又称为一时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目的不在于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而在于在后履行方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形发生后,使自己的履行得以延期,因此,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延期抗辩权。时效经过抗辩权属于永久性抗辩权,即以时效经过为抗辩,使得对方请求权永远消灭。大多数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但先诉抗辩权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