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本案被告的确定存在错误。本案一审的被告应是( )。A.县工商局B.县公安局C.县工商局和公安局D.县政府E.市政府

题目

法院对于本案被告的确定存在错误。本案一审的被告应是( )。

A.县工商局

B.县公安局

C.县工商局和公安局

D.县政府

E.市政府


相似考题
更多“法院对于本案被告的确定存在错误。本案一审的被告应是( )。 A.县工商局 B.县公安局 C.县工商局和 ”相关问题
  • 第1题:

    A企业因侵犯B企业的商标权,被所在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A企业不服,向该县所属市的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经过复议.维持了县工商局的 处罚决定。A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该诉讼的被告应当是:

    A.县工商局

    B.市工商局

    C.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

    D.B企业


    正确答案:A
    (P756)

  • 第2题:

    在本案中,县工商局对企业A实施的处罚,属于( )。

    A.财产罚

    B.执行罚

    C.行为罚

    D.训诫罚


    正确答案:C
    解析:县工商局对企业A实施的处罚,属于行为罚。

  • 第3题:

    法院对于本案被告的确定存在错误。本案的被告应是( )。

    A.某县工商局

    B.某县消费者协会

    C.某县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

    D.某县县政府


    正确答案:A
     消费者协会不是行政主体,所以不能作为被告。  

  • 第4题:

    个体工商户王全对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王全的复议请求。王全不服而起诉。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错误的?

    A.本案被告为县工商局
    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王全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
    D.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王全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

    答案:A
    解析:
    ①本案原机关是不作为,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 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所以本案中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当选。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 条第1 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所以选项B 说法正确,不当选。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所以选项C 说法正确,不当选。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 条规定: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所以选项D 说法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 第5题:

    某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机。高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高不同意。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
    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终结诉讼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 第6题:

    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
    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
    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
    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答案:B,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

  • 第7题:

    个体工商户王全对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王全的复议请求。王全不服而起诉。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错误的()

    • A、本案被告为县工商局
    • 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 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王全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
    • D、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王全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A

  • 第8题:

    某市甲县工商局认定某机电公司从乙县贸易公司购进的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系伪造,作出没收3辆汽车和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县机电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县工商局的处罚过重,遂作出没收3辆汽车但不罚款的复议决定。机电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被告应为县工商局
    • B、乙县贸易公司为第三人
    • C、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D、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原告是一股份公司,被告为工商局,原告在一审中提起诉讼,认为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当时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判其败诉。之后,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出具了一份红头文件,该文件在被告处罚原告之前就生效了。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 A、法院不应把这份文件作为撤消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全面审查本案,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合法,应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 B、法院应该采纳这份文件的证据效力,做出撤消一审的判决。
    • C、法院应该对这份文件进行质证,若当事人无异议,应做出撤消一审的判决。
    • D、法院仅依据该文件就应该作出撤消一审的判决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单选题
    个体工商户王全对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王全的复议请求。王全不服而起诉。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错误的()
    A

    本案被告为县工商局

    B

    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C

    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王全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

    D

    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王全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1998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同意,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返回途中,被县境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的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以“原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为由,对原告做出没收矿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原告不服,以县矿山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征得原告同意,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能否将其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①《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原告的行政处罚是由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共同做出的,因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因此,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
    ②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必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这一要求意味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所以,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某县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机。高某不服,以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高某不同意。下列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

    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B

    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

    C

    裁定驳回起诉

    D

    裁定终结诉讼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某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机。高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高不同意。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

    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终结诉讼


    正确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错误的处理
    [解析]派出所作为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仅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可成为行政主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法律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派出所。但是本案中,派出所实施的行为是扣押强制措施,法律并没有将该权力授予派出所,其责任归属应为县公安局,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被告应该是县公安局。根据《行诉解释》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可知当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选项C“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其他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错误选项。
    [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在于对于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在此提醒考生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关于派出所授权范围的规定.虽然本题没有直接针对这个知识点考查,但是在未来的考试中,这类比较特殊的规定有很强的可考性。

  • 第14题:

    某市甲县工商局认定某机电公司从乙县贸易公司购进的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系伪造,作出没收3辆汽车和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县机电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县工商局的处罚过重,遂作出没收3辆汽车但不罚款的复议决定。机电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被告应为县工商局

    B.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C.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C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市工商局改变了县工商局的决定,被告应为市工商局。县法院是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也就是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两者均有管辖权。

  • 第15题:

    第 3 题 原告是一股份公司,被告为工商局,原告在一审中提起诉讼,认为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当时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判其败诉。之后,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出具了一份红头文伴,该文件在被告处罚原告之前就生效了。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

    A.法院不应把这份文件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全面审查本案,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合法,应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B.法院应采纳这份文件的证据效力,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

    C.法院应对这份文件进行质证,若当事人无异议,应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

    D.法院仅依据该文件就应该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


    正确答案:A
    《行诉若干解释》第31条第3款。

  • 第16题:

    某税务所以非法印制完税凭证为由对个体工商户李某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李某不服,以设立税务所的县税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税务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不同意。法院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

    A.以税务所为被告审理本案
    B.以县税务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终结诉讼
    E.通知县税务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A,B,D,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第17题:

    原告是一股份公司,被告为工商局,原告在一审中提起诉讼,认为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当时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判其败诉。之后,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出具了一份红头文件,该文件在被告处罚原告之前就生效了。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A-法院不应把这份文件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全面审查本案,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合法,应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B.法院应采纳这份文件的证据效力,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
    C.法院应对这份文件进行质证,若当事人无异议,应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
    D.法院仅依据该文件就应该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


    答案:A
    解析:
    。《行诉若干解释》第31条第3款。

  • 第18题:

    甲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县环保局对其作出罚款2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甲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被告是县环保局
    B、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
    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县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程序法。
    A、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县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县政府和县环保局是共同被告。
    C项正确,D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县环保局和县政府所在地法院都是甲县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题应当以县环保局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所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第19题:

    某县工商局和物价局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县农资公司罚款3000元。县农资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应以()为被告。

    • A、县工商局
    • B、县物价局
    • C、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中之一
    • D、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共同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某工商所执法人员以无照经营为由扣押了李某的拖拉机。李某不服,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是县工商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拒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以工商所为被告继续审理
    • B、以县工商局为被告予以审理
    • C、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某企业对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 A、该县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
    • B、县人民政府
    • C、县人民法院
    • D、县公安局

    正确答案:A,B

  • 第22题:

    单选题
    企业因侵犯B企业的商标权,被所在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A企业不服,向该县所属市的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经过复议,维持了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A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该诉讼的被告应当是()
    A

    县工商局

    B

    市工商局

    C

    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

    D

    B企业


    正确答案: D
    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但本题中市工商局经过复议,维持了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工商局。

  • 第23题:

    多选题
    如省工商局在复议时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亦属发布虚假广告,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公司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

    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

    B

    被告为省工商局

    C

    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

    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B两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诉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本案中复议机关仅改变了处理依据,并未改变处理结果,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因此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应作为共同被告。
    CD两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因此市工商局所在地法院和省工商局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 第24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2012年真题改编]
    A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

    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

    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乙县政府)维持了处罚决定,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本案的被告应当为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政府。《行诉解释》第134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据此,本案应由乙县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