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与刘阳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刘阳抚养,黎建每年付出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刘阳将孩子由黎改成刘,黎建随即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黎建将卖种子获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刘阳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C.不能,因为黎建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D.能,因为黎建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题目

黎建与刘阳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刘阳抚养,黎建每年付出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刘阳将孩子由黎改成刘,黎建随即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黎建将卖种子获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刘阳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黎建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黎建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本题的考核要点是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 
更多“黎建与刘阳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刘阳抚养,黎建每年付出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刘 ”相关问题
  • 第1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参考答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实情况,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有人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受欺骗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扶养费,有人认为,因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无法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底支出了多少抚养费。虽然受欺骗的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另一方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其有资格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费用来抚养亲生子女。就如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父母需要赡养,而另一方的父母已经死亡,不需要再尽赡养义务,恐怕不能得出一方无权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其父母吧?鉴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受欺骗一方婚后支出的扶养费不宜返还。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应当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完全被蒙在鼓里,替真正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或母尽了抚养义务,离婚时又不能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岂不有失公平?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所支出的抚养费也能大致计算出来,酌情予以返还是比较公道的。


  • 第2题:

    刘迪,6岁,在北京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1989年夏天,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得一等奖,得奖金1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100元抚养费。1000元奖金应归( )所有。

    A.刘母

    B.刘父

    C.幼儿园

    D.刘迪


    正确答案:D

  • 第3题:

    刘某早年丧偶,退休后开了个商店,其子刘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其父。一次刘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刘某没给,刘立拿刀就砍,刘某当场死亡。二儿子刘钊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刘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l2年。大儿子刘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中发现父亲的遗嘱,写明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刘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承份额。对于此案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刘建仍享有继承权

    B.刘钊也享有继承权

    C.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

    D.刘建、刘钊和刘立应当等额继承刘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D
    [考点]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D。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刘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刘钊杀害刘立的行为是因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打死了刘立,因此,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的。因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1)项,刘立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刘建与刘钊共同继承。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依题意,D项当选。

  • 第4题:

    :明信片的获奖权归属谁?()

    A. 黎照海 B. 罗占山

    C. 刘三奎 D. 刘三奎和黎照海共有


    正确答案:C

  • 第5题: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为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林某多次要求周某支付未果。次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本题周某不能因为孩子改姓林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周某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将财产捐献给希望工程,林某可以请求撤销该赠与,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 第6题:

    刘梅与胡涛系夫妻,育有一子胡东11岁,现二人离婚,胡东随父亲生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离婚后胡东与刘梅脱离母子关系
    • B、离婚后夫妻间继承权消灭
    • C、刘梅应当支付胡东的抚养费用
    • D、刘梅对胡东有探望权

    正确答案:B,C,D

  • 第7题:

    问答题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法院应否确认张良的收养行为无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收养行为无效。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必须是在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且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即使父母双方已经离婚,也必须征得对方同意。1分本案中,李林并非存在不能抚养子女的特殊困难而是担心子女影响其再婚才进行送养,且未征得刘军的同意,故该收养行为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正确答案: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法院判决孩子由李玲抚养的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本案中双方子女不满两岁,李林又无不适应与子女生活的情况存在,故将孩子判归其抚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刘军提出变更其子刘行抚养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可以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拒付抚养费怎么办?

    正确答案: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拒付抚养费时,另一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帮助子女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拒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刘某(男,28岁)与肖某(女,27岁)原是同一企业职工。双方于1998年自由恋爱,200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2年1月,刘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刘服刑期间,肖曾去看过他,并写信鼓励他好好改造。刘某也听取妻子的意见,表现良好,并减刑半年。2002年3月,肖的父母亲看望肖,劝说肖与刘离婚,并给肖介绍男朋友。恰在此时,肖发现自己已怀上刘的孩子,便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刘得知此事后责怪肖未与自己商量,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肖思前想后,认为还是应听从父母的劝告,与刘离婚。2003年1月,肖以婚后经常吵架,刘犯罪被判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刘坚决不同意离婚。问:对肖的离婚请求应如何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可以说服原告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因为结合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情况来看:
    (1)被告刑期较短。
    (2)原来夫妻感情较好。
    (3)由于原告的规劝,罪犯在改造期间表现较好;所以,所以法院可以说服原告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


  • 第14题:

    刘梅与胡涛系夫妻,育有一子胡东11岁,现二人离婚,胡东随父亲生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离婚后胡东与刘梅脱离母子关系

    B.离婚后夫妻间继承权消灭

    C.刘梅应当支付胡东的抚养费用

    D.刘梅对胡东有探望权


    参考答案:B, C, D

  • 第15题:

    根据材料回答 39~42 问题:

    2002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在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每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做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的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2万元。

    问题:

    第 39 题 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正确答案:
    商店的现有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刘甲与杨丙在1995年结婚时,商店已有资产8万元,属于婚前财产,归刘甲父子共有。

  • 第16题:

    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

    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

    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

    D.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拒付抚养费怎么办?


    正确答案: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拒付抚养费时,另一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帮助子女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拒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第18题:

    一对夫妇育有一子,离婚时,儿子判给男方抚养。根据《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探望的规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女方再婚时,男方声明前妻与儿子解除亲子关系
    • B、女方拒绝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
    • C、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儿子
    • D、女方按时支付儿子抚养费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问答题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法院同意李玲与刘军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对方提请离婚,法院可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本案中刘林被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已属于长期徒刑,且所犯罪行本就属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类型,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正确答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实情况,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有人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受欺骗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扶养费,有人认为,因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无法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底支出了多少抚养费。虽然受欺骗的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另一方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其有资格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费用来抚养亲生子女。就如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父母需要赡养,而另一方的父母已经死亡,不需要再尽赡养义务,恐怕不能得出一方无权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其父母吧?鉴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受欺骗一方婚后支出的扶养费不宜返还。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应当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完全被蒙在鼓里,替真正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或母尽了抚养义务,离婚时又不能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岂不有失公平?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所支出的抚养费也能大致计算出来,酌情予以返还是比较公道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

    正确答案: 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刘林与刘颖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性格不合,于1995年法院调解离婚,婚生 女刘琼随刘颖一起生活,刘林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刘林虽生活困难,但仍坚持 给付其女抚养费。1996年1月刘颖与张生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生待刘颖之女象亲生 女儿一样,刘颖感动之余,于1999年7月在派出所变更刘琼的姓名为张琼。刘林于2001 年10月得知刘颖私自将双方之女改为他姓,十分伤感。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被告立即 恢复女儿原姓名。被告刘颖则称,现其女儿叫张琼已有3年的时间,且已被周围的同学和 老师所接受,如果变更,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会形成一定的影响。父母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更改其子女的姓名?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双方在子女的姓名问题上应当平等协商,共同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依照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之女虽由刘颖直接抚养,但刘林对其女仍有法定的监护权。离婚时已协商一致双方之女取名刘琼,离婚后刘颖未事先征得刘林同意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姓氏不妥,刘颖的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法院应判决被告刘颖将双方之女的姓名恢复为刘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