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公司为支付货款向K公司签发了一份商业承兑汇票,K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W公司。但在到期前该汇票被盗,盗窃人伪造了W公司的印章,将该汇票以W公司名义背书转让给Y公司。Y公司并不知道W公司的签章是伪造签章,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Z公司。由于该票据上存在着伪造签章,因此( )。A.H公司可以主张该汇票无效B.K公司可以主张自己的签章对W公司以后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C.W公司可以主张自己的签章伪造而无效D.Y公司可以主张自己的签章对Z公司无效,但对H及K公司有效E.Z公司可以主张H、K、Y公司的签章均为有效

题目

H公司为支付货款向K公司签发了一份商业承兑汇票,K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W公司。但在到期前该汇票被盗,盗窃人伪造了W公司的印章,将该汇票以W公司名义背书转让给Y公司。Y公司并不知道W公司的签章是伪造签章,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Z公司。由于该票据上存在着伪造签章,因此( )。

A.H公司可以主张该汇票无效

B.K公司可以主张自己的签章对W公司以后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C.W公司可以主张自己的签章伪造而无效

D.Y公司可以主张自己的签章对Z公司无效,但对H及K公司有效

E.Z公司可以主张H、K、Y公司的签章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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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H公司为支付货款向K公司签发了一份商业承兑汇票,K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W公司。但在到期前该汇票 ”相关问题
  • 第1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为买方,B公司为卖方。A公司为支付货款给予B公司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将该银行汇票金额更改为150万元后又背书给D公司,甲在盗取D公司汇票后以D公司名义背书赠与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向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理由是A公司存在乙银行资金不足以支付汇票金额。

    根据上述事实及《票据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甲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3)如何划分本案当事人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D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票据法》规定,票据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甲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于票据上没有以甲的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甲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3)A、B公司对该汇票记载的50万元承担责任。c、E公司对该汇票记载的150万元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3题:

    (2018年)2016年 7 月 8 日,甲公司为支付 50 万元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一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17年 1 月 8 日。乙公司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 “ 不得转让 ” 字样。丙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提示付款期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遂向前手发起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4. 下列关于戊公司行使追索权的表述中 , 正确的是 ( )。

    A.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
    B.戊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索
    C.戊公司可以向丙公司追索
    D.戊公司可以向丁公司追索

    答案:A,C,D
    解析: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不影响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将汇票金额的50%转让给戊公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戊公司有权向银行提示付款,要求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50%
    B:丙公司债务到期前,丁公司有权背书转让汇票
    C: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A,B,C
    解析:
    依《票据法》第33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能再将票据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丁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汇票,乙公司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是乙公司的后手,因此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公司可以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D选项正确。

  • 第5题:

    2019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A银行。2019年10月13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9年10月15日,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记载“验货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

    2019年10月20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甲公司足额交存票款,即按期支付”后将该汇票交付给丁公司。2019年11月23日,丁公司持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