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7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甲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本案中(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B.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C.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D.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机关即甲县国税局

题目

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7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甲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本案中( )。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C.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D.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机关即甲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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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被告及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7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6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采取两套账(主管国税机关曾就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薄下达过《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共计偷税32,000元。稽查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追缴所偷税款32,000元,并处以罚款32,000元。但没有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谈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市国税局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该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该公司只可以先申请复议
    B. 该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C. 市国税局不予受理的决定肯定缺乏法律依据
    D. 市国税局不予受理的决定未必缺乏法律依据

    答案:B,D
    解析:
    解题指导: 答案为BD。

  • 第2题:

    共用题干
    2011年12月,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绣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常。乙县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不应抵扣。乙县国税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2012年2月1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告知书》内容未涉及公司的听证权利问题。次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和财务负责人楚某找到乙县国税局工作人员齐某,就有关事实和依据问题以口头形式向其作了全面的陈述和申辩,主要理由是:公司购进该批布料后,将其全部用于委托他入加工服装,收回后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并缴纳了增值税。齐某当场劝吴某和楚某不要再狡辩和发牢骚,吴某和楚某只好作罢。2012年2月7日,吴某打电话给齐某说:“我们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对此,齐某口头解释说:“你们有权要求听证,但是,法律规定听证要求得书面提出,3天的听证申请期限已经过了”。吴某听后就没有提交听证申请书。2012年2月10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次日即向甲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是:乙县国税局不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对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甲市国税局复议人员在审查乙县国税局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没有锦绣服装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申辩的笔录材料;在一份检查笔录上注明了“无陈述申辩”字样,但没有公司盖章或者公司有关人员签字。复议期间,乙县国税局不能提供对锦绣服装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

    本案锦绣服装公司、乙县国税局及有关人员的做法或者说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有()。
    A、吴某以电话方式提出听证要求
    B、听证申请期限已过
    C、该公司在不缴纳罚款情况下直接向甲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
    D、乙县国税局对该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构成拒绝听取意见
    E、听证要求必须书面提出

    答案:C,D,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决定。乙县国税局拒绝听取锦绣服装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导致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此,复议机关应作出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提示】此题出的不严谨,本案中原行政处罚不成立,那么复议机关应作出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但案例材料中并没有提到申请人向复议机关一并提出了赔偿请求的信息。因此,复议机关不应同时决定给予国家赔偿。
    本题考核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选项A不符合规定,选项E符合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但题目中并没有表明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因此也就无法判断是否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已经经过。所以选项B不符合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捏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提交罚款并不是申请复议的前置程序。所以选项C符合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所以不进行复核构成拒绝听取意见,选项D符合规定。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第3题:

    共用题干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09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谜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0,9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名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

    若法院查明、(1)县国税局曾对该公司作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该公司对评定不满,公开指责县国税局不公正。此后,县国税局曾就此派人和该公司作解释。但被该公司拒绝。(2)此次县国税局完全出于报复实施税务检查,并以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为由作出过重的罚款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法院应判决( )
    A、撤销罚款处罚,理由是超越行政职权
    B、确认罚款处罚违法,理由是主要证据不足
    C、撤销罚款处罚∥理由是滥用行政职权
    D、确认罚款处罚违法,理由是适用依据错误
    E、确认罚款处罚无效,理由是滥用行政职权

    答案:C
    解析:

  • 第4题:

    共用题干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09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谜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0,9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名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确定被告资格、管辖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渡口县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B、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C、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D、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惠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E、渡口县国税局和惠江市国税局是共同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答案:B
    解析:

  • 第5题:

    共用题干
    2011年12月,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绣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常。乙县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不应抵扣。乙县国税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2012年2月1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告知书》内容未涉及公司的听证权利问题。次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和财务负责人楚某找到乙县国税局工作人员齐某,就有关事实和依据问题以口头形式向其作了全面的陈述和申辩,主要理由是:公司购进该批布料后,将其全部用于委托他入加工服装,收回后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并缴纳了增值税。齐某当场劝吴某和楚某不要再狡辩和发牢骚,吴某和楚某只好作罢。2012年2月7日,吴某打电话给齐某说:“我们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对此,齐某口头解释说:“你们有权要求听证,但是,法律规定听证要求得书面提出,3天的听证申请期限已经过了”。吴某听后就没有提交听证申请书。2012年2月10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次日即向甲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是:乙县国税局不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对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甲市国税局复议人员在审查乙县国税局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没有锦绣服装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申辩的笔录材料;在一份检查笔录上注明了“无陈述申辩”字样,但没有公司盖章或者公司有关人员签字。复议期间,乙县国税局不能提供对锦绣服装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乙县国税局对该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其法律后果()。
    A、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B、行政处罚决定成立但不生效
    C、行政处罚决定成立且生效
    D、行政处罚决定效力先定
    E、行政处罚决定待生效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决定。乙县国税局拒绝听取锦绣服装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导致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此,复议机关应作出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提示】此题出的不严谨,本案中原行政处罚不成立,那么复议机关应作出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但案例材料中并没有提到申请人向复议机关一并提出了赔偿请求的信息。因此,复议机关不应同时决定给予国家赔偿。
    本题考核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选项A不符合规定,选项E符合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但题目中并没有表明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因此也就无法判断是否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已经经过。所以选项B不符合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捏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提交罚款并不是申请复议的前置程序。所以选项C符合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所以不进行复核构成拒绝听取意见,选项D符合规定。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