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2009年生产经营所得额为600万元,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A国设有甲分支机构(我国与A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分支机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分支机构按规定在A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汇总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95
B.92.5
C.127.5
D.172.5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甲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甲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B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8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20+60+45)×25%=56.2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60×25%=1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25%=11.2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8万元,高于扣除限额1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3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56.25-15-9=32.25(万元)
略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