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接乙公司工程的施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为此垫资。为了规避有关法规限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甲公司与乙公司商议,该款由甲公司以借款名义给乙公司,双方因此签订借款合同。在此借款合同中,甲公司、乙公司的意思表示属于( )。A.虚假表示B.伪装表示C.误解D.错误

题目

甲公司承接乙公司工程的施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为此垫资。为了规避有关法规限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甲公司与乙公司商议,该款由甲公司以借款名义给乙公司,双方因此签订借款合同。在此借款合同中,甲公司、乙公司的意思表示属于( )。

A.虚假表示

B.伪装表示

C.误解

D.错误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更多“甲公司承接乙公司工程的施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为此垫资。为了规避有关法规限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要新建一栋办公楼,经招投标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先行垫资500万元施工。后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乙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约定的报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最多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请求支付利息
    B.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C.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得请求支付利息,利息不受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
    D.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相当于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借款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中垫资及垫资利息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V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BD。

  • 第2题: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对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索要工程款,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所以,A项错误。法律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等于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对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B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在突破合同相对性时,法院可以而不是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故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依据合同法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乙公司并未违约,因为未到履行期限

    B.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C.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只有等到乙公司实际违约时,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本题考核点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题中,该批货物的承运人是乙公司。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富赔偿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答案:C,D
    解析:
    (司法部公布答案ABCD)【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应按前者作为结算工程造价的依据,所以,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甲、乙公司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乙公司于7月1日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所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工程价款自7月1日起的利息,D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按照该条规定,甲公司应返还垫资,而不是按照工程欠款处理;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垫资利息,乙公司不应请求甲公司支付利息。所以,A、B选项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AB应选,本书认为有误。

  • 第5题:

    甲公司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但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检查发现,施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核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均在乙公司。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 )承担。

    A. 乙公司
    B. 甲公司
    C. 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
    D. 项目经理、乙公司和甲公司连带

    答案: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