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一私营业主,主要从事室内装潢,2004年10月,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承揽了一家商场的装潢业务,有偷税嫌疑.经查,发现王某于当年9月取得的商场装潢收入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偷税数额5000元.此外还发现,王某还承揽一加油站装潢业务,收入也发生在9月,而且未申报纳税,偷税数额为6000元.对此,税务机关正确的认定、处理是( ).A.如果王某两改偷税数额合并计算占当期应纳税额20%以上,则王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B.王某的两次偷税行为是独立的,偷税数额不能合并计算,因此,不构成偷税罪C.县

题目

王某系一私营业主,主要从事室内装潢,2004年10月,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承揽了一家商场的装潢业务,有偷税嫌疑.经查,发现王某于当年9月取得的商场装潢收入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偷税数额5000元.此外还发现,王某还承揽一加油站装潢业务,收入也发生在9月,而且未申报纳税,偷税数额为6000元.对此,税务机关正确的认定、处理是( ).

A.如果王某两改偷税数额合并计算占当期应纳税额20%以上,则王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

B.王某的两次偷税行为是独立的,偷税数额不能合并计算,因此,不构成偷税罪

C.县地税局应依职权追缴王某所偷的税款及滞纳金

D.县地税局应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E.如果王某因本案中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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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保安员王某和张某在城市中心广场巡逻时,接到一名群众举报附近有人行窃,保安员首先应该()。

    A.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

    B.告知举报群众直接报警

    C.立即前往查明情况

    D.下班后报告服务单位


    正确答案:A

  • 第2题:

    王某为公安局治安队队长,与某歌厅老板李某是朋友,一次李某请王某吃饭,席间李某告知王某自己要请几个小姐来“搞活”市场,就是害怕被查。王某说没关系,有事我顶着,不过收的钱我要提一点。李某同意。日后,群众举报该歌厅有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王某接到举报后立即通知李某,使其逃避处罚。王某的行为构成( )。

    A.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B.包庇罪

    C.容留卖淫罪共犯

    D.妨害公务罪


    正确答案:C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为王某事先与李某已经有了容留卖淫的通谋,所以二人应当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如果王某事先与李某没有通谋,则王某为李某通风报信,帮助李某逃避追究的行为应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第3题:

    王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县某局长李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王某与李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李某。李某当即酬谢甲某 8,000元现金。事后,李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王某构成窝藏罪
    C.王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王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 第4题:

    陈某为某发廊老板,2009年1月,将发廊承包给王某经营,王某每月向陈某交承包费6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陈某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一县地税局报告。自2009年1月起该发廊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多次催缴无效,2009年5月20日县地税局找到陈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陈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县地税局扣押了陈某的小汽车一辆,随后陈某仍拒绝缴纳税款,6月10日,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将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县地税局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剩余款项于6月11日退还陈某。陈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县地税局的决定。

    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请您对以下问题进行准确判断,并说明依据。

    (1)县地税局是否可以对陈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县地税局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陈某的小汽车?

    (3)陈某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税务机关是谁?


    正确答案:
    (1)县地税局可以对陈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本案中陈某并未向县地税局报告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应当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经县地税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陈某逾期仍未缴纳,县地税局可以依照《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县地税局可以扣押并拍卖陈某的小汽车。首先,陈某的小汽车属于机动车辆,依照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其次,陈某的小汽车属于整体不可分割财产,虽然其价值超过了应纳税额,但是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杏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3)本案中因为市地税局做出了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陈某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县地税局为被告。

  • 第5题:

    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李某举报王某正在非法贩运药品,焦某遂将路途中的王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此后,焦某将王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李某到外县卖掉,将所得钱财与李某平分。后经县医院举报,查明此药品系县医院委托王某运送,并非王某非法贩运。则本案中(  )。

    A.县医院可以向焦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因为焦某违法行使职权并给县医院造成了损失
    B.县医院不能向焦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因为焦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C.县医院能向焦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因为公安局是焦某所在单位
    D.县医院不能向焦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因为县医院的损失是由焦某的职权行为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的

    答案:B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