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丙起诉丁,主张丁将卡车卖给戊的合同无效,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此案的法院( ).A.应当是丙住所地的法院B.应当是丁住所地的法院C.应当是卡车登记地法院D.可以是甲、乙、丙、丁、戊中任何一人住所地的法院E.应当是银行所在地法院

题目

如果丙起诉丁,主张丁将卡车卖给戊的合同无效,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此案的法院( ).

A.应当是丙住所地的法院

B.应当是丁住所地的法院

C.应当是卡车登记地法院

D.可以是甲、乙、丙、丁、戊中任何一人住所地的法院

E.应当是银行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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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购买乙的房屋,合同订立后,房价上涨,乙为避免甲依合同起诉并请求强制履行,于是找到朋友丙商议,与丙假装做成买卖,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并将房屋交付于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在乙将房屋登记给丙之后,丙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丁支付了合理价款,则甲在主张乙、丙的合同无效后,不得主张丁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乙、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订立合同无效,故A正确。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没有如约履行,故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当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非违约方通常是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不直接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通常第三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合同相对人合同债权的实现。然而,当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故意实施相应行为导致合同债权不能实现的,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恶意侵害债权,此时,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本题中,丙明知甲、乙买卖合同的存在,依然与乙签订合同,对于甲的债权实现造成障碍,显属恶意侵害债权之情形,故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C正确。在房屋登记给丙之后,如果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第三人可构成善意取得,D项中的丁即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故丁不需返还房屋,故D正确。

  • 第2题:

    案情:
    2011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12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
    问题:
    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何时取得卡车所有权?为什么?
    4.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5.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6.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乙之间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甲乙二人未约定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甲乙应为按份共有;并且甲乙各出资3万元,有明确的份额。所以,二人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甲乙按份共有该卡车,甲未经乙同意处分该卡车,二人各占1/2的份额,甲为无权处分。但是,买卖合同为负担行为,不以处分权为要件,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所承认。甲丙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时就发生效力。
    3.自乙要求分得卡车款项之时取得卡车所有权。甲将该卡车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此无权处分是针对卡车所有权转移而言的,汽车所有权是否转移效力待定。题目未表明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无须考虑。无权处分行为,因有处分权人事后同意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而生效。乙要求分得价款即表明其事后同意出卖该车,甲的处分行为为有权处分,此时丙继受取得卡车所有权。
    4.该约定有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应当认定有效。题中交付行为应是占有改定,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至合同订立生效时,视为交付。
    5.该抵押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就可以生效,而不要求抵押人有处分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后,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6.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仅房屋承租人方得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丙仅为卡车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其出价低,亦不符合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下”要件。
    7.汽车所有权归丁所有。甲无权处分得到乙事后同意,丙取得所有权。丙将所有权转移给丁,自买卖合同签订时,丁取得所有权。丁将卡车卖给戊,但是并未交付,戊无所有权。所以,此时卡车的所有权归丁所有。

  • 第3题:

    某基金经理按照以往经验买甲、乙、丙、丁、戊、己六种基金;不同时买乙和丁;如果不买丁,那么也不买丙;或者不买甲,或者买乙;如果同时买戊和己,那么也买丙。据此,可以推论 (1)如果买丙,那么也买丁;(2)如果买甲,那么也买丁;(3)如果买乙,那么不同时买戊和己;(4)如果同时买戊和己,那么也买丁。   以上推理中,正确的有()

    A.(1)

    B.(2)

    C.(3)

    D.(4)


    [答案]C

  • 第4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解析:
    【考点】委托合同与代理【详解】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有委托合同,并基于委托合同形成代理关系,后乙经甲同意转委托于丙,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戊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所以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丙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甲的名义与丁签订合同,丁并不知道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丙与丁签订的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但是丙可以向甲披露丁,甲可行使介入权而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所以B选项错误,C答案正确。丙与丁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合同相对性,丁不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

  • 第5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甲地谈判,在乙地签约,在丙地施工,建设单位住所地在丁地,施工单位住所地在戊地。双方欲就合同纠纷商定管辖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在( )地法院起诉。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E、 戊

    答案:B,C,D,E
    解析:
    发生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BCDE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