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D.维持原判

题目

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 )。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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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诉丁某债务纠纷一案已经由A县人民法院一审、B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现人民检察院欲对该案提出抗诉,应按何种程序进行?()

    A:A县人民检察院向A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B市人民检察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B市人民检察院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B市人民检察院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检察机关抗诉的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2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 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 当,量刑过轻,高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 刑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刑诉解释》 第257条第1款。

  • 第3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该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C 《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答案为C。

  • 第4题:

    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
    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人民检察院


    答案:A
    解析:
    无(原答案为A)。沈川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 第21条第4款规定,仅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第5题:

    案情: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本案在处理上有以下错误:
    1.人民法院审前初步审查时,无权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第3日就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3.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不合法。《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依法直接改判。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227条、第228条、第229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宣布经重审后对张某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且不得上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可以上诉”的规定,原审法院应按第一审程序进行重审,所作判决可以依法上诉和抗诉。
    6.原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审理退回重审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定,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