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修公司2007年8月采用清包工形式承包了一项装修工程,客户提供的装饰材料价款8万元,向客户收取人工费2万元、管理费3万元、辅助材料费0.6万元。该装修公司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 )万元。
A.0.06
B.0.15
C.0.168
D.0.408
第1题:
2016年8月赵某装修房屋一套准备结婚,该房由甲装修公司负责提供装修劳务,老赵向甲公司支付装修费共计8万元,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则上述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
A、赵某
B、甲装修公司
C、被装修的房屋
D、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装修的客体是“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而非被装修的房子。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纳税人按照清包工方式提供装饰劳务,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 )。
A.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
B.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管理费
C.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辅料费
D.客户为装饰工程自行采购的材料费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