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恒通商场与瑞达电器集团于2007年11月份订立了空调供销合同,约定:瑞达电器集团于2008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每台价格4000元,恒通商场于合同签订时向瑞达电器集团支付30万元定金。2008年3月,由于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将持续高温,瑞达电器集团的空调被定购一空,且每台价格达5000元。2008年3月底,瑞达电器集团发函给恒通商场,要求调高空调的价格,但恒通商场不同意。瑞达电器集团明确表示,将不会供应空调给恒通商场。2008年4月3日,恒通商场按合同约定通过银行向瑞达电器集团支付了全部货款。瑞达电器集团拒收货款,同时在4月5日发函给恒通商场,以情势变更为由,宣布取消双方之间的空调供销合同。恒通商场起诉至法院。
请根据问题,选出最正确的答案。
2008年3月底,瑞达电器集团明确表示,不会供应空调给恒通商场。该行为在法律上属于( )
A.拒绝履行行为
B.情势变更行为
C.不可抗力行为
D.不安抗辩行为
第1题:
恒通商场起诉到法院后,除了可以采取终止履行等措施以外,还可以要求瑞达电器集团承担( )
A.直接损失
B.间接损失
C.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
D.双倍返还定金或违约责任
第2题:
凯达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过来,于2001年5月25日向瑞丰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商定半年后本息一并还清。同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要求还款,凯达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无力偿还,就要求先将利息付清,本金20万元再续借半年。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平时关系较为密切,业务往来也很多,就同意将本金的偿还期再宽限半年。2002年5月底,瑞丰公司了解到凯达公司的经营状况依然欠佳,顾忌到如果催债太急会影响双方的关系,对凯达公司的经营也不利,就采用了婉转的做法,托本公司(瑞丰公司)的职工王某的爱人张某(系凯达公司的职工)给凯达公司带个口信。6月5日,张某上班后给本单位财务科转达了瑞丰公司要钱的意思,财务科长因出差未归,无人主事,就将此事搁下一直未提,后来,渐将此事忘却;瑞丰公司亦未再催。
2004年5月底,瑞丰公司的上级机关进行财务检查,发现此事。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即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凯达公司仍无力偿还;并说瑞达公司长期不要求归还,事实上已经免除了凯达公司的债务。瑞丰公司见凯达公司拒不还款就诉至法院。凯达公司在答辩状中称:瑞丰公司从2001年11月26日至2004年5月31日不要求还款已超过2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有什么影响?
(2)2002年6月5日,瑞丰公司托张某转达要钱的意思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产生了什么的影响?
(3)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瑞丰公司是否丧失其胜诉权?
第3题:
5、测试职业性格的量表是什么?
A.MBTI测评
B.16PF量表
C.瑞文推理测验
D.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
第4题:
瑞达电器集团以情势变更为由,宣布取消空调供销合同。下列对该行为的判断正确的是( )
A.瑞达电器集团解除合同行为有效
B.瑞达电器集团解除合同行为缺乏依据,无效
C.瑞达电器集团解除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D.瑞达电器集团解除合同行为成立,待主管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