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的调制主体的权力和职责结构。
第1题: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第2题:
第3题:
经济法通过创制出“国家调制权”而丰富了公权力体系,改变了行政法时代以行政权为“一元论”的公权力体系,实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二元论”公权力体系。
第4题: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 】
A.自然人与法人
B.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C.经济主体与监督主体
D.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
第5题: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可放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