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王五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王五居住,月租2300元,年付。但如果张三之子结婚则终止合同,该合同是( )A.附积极的延缓条件B.附消极的延缓条件C.附积极的解除条件D.附消极的解除条件

题目

张三与王五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王五居住,月租2300元,年付。但如果张三之子结婚则终止合同,该合同是( )

A.附积极的延缓条件

B.附消极的延缓条件

C.附积极的解除条件

D.附消极的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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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三欠李四500元钱,王五又欠张三500元钱,张三和李四约定由王五代替张三向李四还钱,若王五未履行该项债务,则( )

    A.王五向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B.王五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C.张三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D.以上答案都不对


    正确答案:C

  • 第2题:

    关于王五转让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五将股权转让给周某,李四同意即可 B.张三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视为其同意王五转让该股份 C.张三具有优先购买权,王五应该将其股权转让给张三 D.张三出价比周某低,王五可以将该股权转让给周某


    正确答案:BC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选项BC是正确答案。

  • 第3题:

    2009 年7 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2009 年10 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期限为1 年,11 月张三退伙,赵六入伙。到2010年4 月,银行发现合伙企业的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的贷款,对不足部分,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是:

    A.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B.张三、李四、王五

    C.李四、王五、赵六

    D.李四、王五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故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是无效的。第44 条第2 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 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发生在张三退伙之前,而赵六对于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应由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承担清偿责任,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 第4题:

    张三从其好友李四处借款10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二人签订质权合同,约定张三以其价值12万元的家传玉佩出质给李四,由王五代为保管。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下列说法那一项是正确的:( )

    A.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质权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
    B.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时,王五取得质权
    C.因王五代理李四占有玉佩,所以李四未取得质权
    D.若玉佩的价格因市场波动下跌到10万元以下,李四无权要求张三提供补充担保,直至担保物的价值达到10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动产质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故A选项错误。本题质权合同的质权人为李四,王五只是李四的代理人,故王五不取得质权。故B选项错误。李四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占有质物玉佩,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交付,是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的现实交付。故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前段:“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玉佩价格因市场因素下跌应属李四在接受玉佩作为质物时应当预见的范围,李四应当承担此商业风险,该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16条。故D选项正确。

  • 第5题:

    张三、李四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后出租给王五。现张三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赵六。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张三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没有优先购买权
    B、李四的优先购买权优于王五的优先购买权
    C、未经李四同意,张三不得出让其份额
    D、若张三将其份额转让给赵六,则王某的承租合同消灭
    E、张三和李四的共有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张三、李四是按份共有,后出租给王五。王五是承租人,王五对张三、李四共有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张三欲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人李四也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王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 第6题:

    张三、李四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后出租给王五。现张三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赵六。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张三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没有优先购买权
    B.李四的优先购买权优于王五的优先购买权
    C.未经李四同意,张三不得出让其份额
    D.若张三将其份额转让给赵六,则王某的承租合同消灭
    E.张三和李四的共有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张三、李四是按份共有,后出租给王五。王五是承租人,王五对张三、李四共有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张三欲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人李四也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王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 第7题:

    某工程项目经理委托张三采购一批水泥。对此,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如果张三签完合同后死亡,则委托代理终止,该合同无效
    • B、如果张三签合同前死亡,则委托代理终止
    • C、如果项目经理在张三签完合同后死亡,则委托代理终止,该合同无效
    • D、如果项目经理在张三签合同前死亡,则委托代理终止,该合同无效
    • E、如果张三签完合同后死亡,则委托代理中止,该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A,C,D,E

  • 第8题:

    承租人张三未经出租人李四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王二,租赁期内,李四欲将房屋卖给赵五。依据法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 A、赵五
    • B、张三
    • C、王二
    • D、王二与赵五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张三与李四签订一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供应苹果5万斤,张三负责运输,张三委托王五运输,王五将其中3万斤苹果按期送达,另外2万斤苹果因王五运输任务太忙而逾期送达,且苹果因此而部分霉烂。根据上述案情,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李四的损失应由王五承担
    • B、李四的损失应由张三承担
    • C、李四的损失应由张三、王五负连带责任
    • D、张三承担了李四的损失后有权向王五追偿

    正确答案:B,D

  • 第10题:

    借款人李四向信用社申请个人贷款,由王五和张三提供保证担保,在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时,由()与贷款银行签订。

    • A、李四
    • B、张三
    • C、王五
    • D、李四代王五和张三

    正确答案:A,B,C

  • 第11题:

    多选题
    借款人李四向信用社申请个人贷款,由王五和张三提供保证担保,在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时,由()与贷款银行签订。
    A

    李四

    B

    张三

    C

    王五

    D

    李四代王五和张三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王五转让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真题]
    A

    王五将股权转让给周某,李四同意即可

    B

    张三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视为其同意王五转让该股份

    C

    张三具有优先购买权,王五应该将其股权转让给张三

    D

    张三出价比周某低,王五可以将该股权转让给周某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B两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题干中并没有表明李四与张三的持股比例,故不能得出王五将股权转让给周某,李四同意即可的结论。
    CD两项,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必须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 第13题:

    张三欠李四人民币10万元整。后李四将债权转让给了王五,并通知了张三。请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四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王五同意的除外

    B.张三对李四的抗辩,可以向王五主张

    C.王五受让债权时,同时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杈利,不论该从权利性质为何

    D.假如之前张三对王五享有10万元的债权,如果该债权已到期,张三可以主张抵销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B项正确。《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果从权利是专属李四的,王五不能取得该从权利。c项错误。《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项。

  • 第14题:

    张三有一只手表在旅游期间遗失,另一游客李四拾得后以市价卖给了王五,王五又赠给自己的女友。两年半前张三已经得知了以上事实,期间曾经向李四主张过赔偿损失,但未果。请问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假设李四没有卖给王五而一直持有该手表,则张三仍然可以请求李四返还该手表

    B.现在张三有权利要求王五或者王五的女友返还该手表

    C.现在张三可以请求李四进行损害赔偿

    D.王五的女友已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答案】B
    【详解】《物权法》第107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张三作为手表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并且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选项A 的表述是正确的。李四将手表卖给王五后,张三有权在其知情的2 年内向王五请求返还手表,现在已经过了两年半,因此张三丧失追回权,2 年后王五取得了手表的所有权。因此B 选项错误。既然王五取得了手表的所有权,王五的女友当然可以通过赠与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所以选项D 的表述是正确的。题中,张三曾经向李四主张过赔偿损失,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现在张三可以请求李四进行损害赔偿。故选项C 的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15题:

    张三、李四、王五、陈六在一起讨论南京市的晚报,张三说:“南京没有一家晚报办得好。”李四说:“南京的晚报办得都不错。”王五说:“南京市还是有晚报办得不错的。.陈六说:“南京市有的晚报办的糟。”他们争论时,来了一位老先生,他点评说:.依我看,李四和陈六都说错了。”如果老先生说得对的话,那么:

    A. 张三和王五都说错了 B.张三和王五都说对了

    C.张三说错了,王五说对了 D.张三说对了,王五说错了


    正确答案:C

    张三和王五的话其实是相矛盾的,为一真一假,首先可排除AB;用代入法,代入C,可得王五对,其他三人错,所以C是正确的;同理代入D,可得出矛盾结果,应排除。故选C

  • 第16题:

    张三花去10余万港币购得一块名表,友人李四爱不释手,张三对其说,你就戴上3个月再还我吧。未几,李四财务窘迫,于是将手表以自己名义卖与王五,得款10万元人民币并交付之。王五后来又转赠给马六,分文不取。3个月后,张三向李四讨要手表未成,发现以上事实,大怒,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手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张三诉至法院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王五原始取得手表所有权
    C.王五与马六之间的赠与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如果张三追认之,可以有效
    D.马六继受取得手表所有权,张三不得追讨之


    答案:D
    解析:
    考点:善意取得
    讲解:李四将张三的手表卖给王五,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无权处分已经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李四与王五之间的合同有效,A项错误。王五对李四的无权处分并不知情,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但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故B项错误。王五基于善意取得巳经获得了手表的所有权,有权对手表进行处分,故王五将手表赠给马六属于有权处分。而且,即便王五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需要张三追认,故C项错误。因为王五将手表赠给马六属于有权处分,故马六属于继受取得手表的所有权,D项正确。

  • 第17题:

    张三、李四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后出租给王五。现张三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赵六。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王五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没有优先购买权
    B.李四的优先购买权优于王五的优先购买权
    C.未经李四同意,张三不得出让其份额
    D.若张三将其份额转让给赵六,则王某的承租合同消灭
    E.张三和李四的共有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张三、李四是按份共有,后出租给王五。王五是承租人,王五对张三、李四共有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张三欲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人李四也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王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 第18题:

    值班调度员张三向现场值班人员李四发布调度指令,李四在与王五操作过程中经讨论发现该调度指令有问题但最终还是照令执行了,造成一设备损坏,则()应对此负有责任。

    • A、张三;
    • B、李四;
    • C、李四、王五;
    • D、张三、李四、王五。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张三、李四订立某物的买卖合同,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到来之前,张三将该物丢失,被王五拾到。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四可以直接向王五要求返还该物
    • B、张三有权要求王五返还该物
    • C、李四有权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 D、李四有权要求张三交付该物

    正确答案:B,C,D

  • 第20题:

    假设张三教唆并且帮助李四对王五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下列错误的是()。

    • A、如果李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张三独自对王五承担民事责任
    • B、如果李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张三与李四对王五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 C、如果李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张三对王五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 D、如果李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张三与李四为共同侵权人,但张三应承担主要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张三欠李四人民币1000元,双方约定张三在一个月后将欠款交给王五。若到期后,张三未能履约,关于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三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 B、张三向王五承担违约责任
    • C、张三和李四共同向王五承担违约责任
    • D、李四向王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C,D

  • 第22题:

    问答题
    张三将1000公斤苹果卖给李四,因担心李四不付货款,张三要求李四找保证人。李四便请王五作保证人。王五即与张三达成协议:“张三卖苹果给李四,共计价款2000元。我保证李四有钱,能按期付款。”后李四下落不明,张三收不回苹果款,便找到王五,要他偿还货款,王五拒绝。张三能否要求王五偿还货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保证合同没有成立,王五不是保证人。
    保证的成立,保证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五并没有明确表示担保李四的债务,只是保证李四的信用,即向张三说李四有钱,并未表明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没有成立,因而保证责任也就没有发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假设张三教唆并且帮助李四对王五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下列错误的是()。
    A

    如果李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张三独自对王五承担民事责任

    B

    如果李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张三与李四对王五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C

    如果李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张三对王五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D

    如果李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张三与李四为共同侵权人,但张三应承担主要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侵权中教唆、帮助不同的人的侵权性质是不同的,责任也是不同的。要区分被教唆帮助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