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第6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第7题:
企业减资
企业资产转让
企业增资
企业产权转让
第8题: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降低转让底价或者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8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9题: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10题:
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
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第11题:
该转让只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即可
该转让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该转让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所转让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第12题: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 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交易期间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性损益的,经过批准,交易双方可以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第18题: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不能进行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和资产转让的行为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达到50%的各级子企业,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调整的国有控股企业
第19题:
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增资
企业减资
企业资产转让
第20题: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21题:
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的90%
第22题: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可以代理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事项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或者批准,重大产权的转让事项须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须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还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23题:
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
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者其他方面进行
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分别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
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