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与乙公司协商,将甲公司原生产用的厂房、机床以及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交换(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换出厂房的账面原价为1500000元,已提折旧3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机床账面原价为1200000元,已提折旧600000元,公允价值为800000元;原材料账面价值为300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3500000元。乙公司换出办公楼的账面原价为15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0元,公允价值为1500000元;小轿车的账面原价为2000000元,已提折旧为9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客运大轿车的账面原价为3000000元,已提折旧为800000元,公允价值为2 400000元,另支付补价400000元。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换出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且在交换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换人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乙公司换入的厂房、机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材料作为库存原材料核算。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要求: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与该项非货币性交换有关的会计分录。
第1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 工用于直接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节约);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 20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实际成本为( )元。
A.68000
B.69000
C.70000
D.72400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超支);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5 850元(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成本为()
A.17944.44
B.17166.67
C.17000
D.17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