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1年5月9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商品,发出材料一批,共计60000元。5月20日,商品加工完成,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8000元,增值税为1 360元,该批商品收回后将用于销售。5月22日。甲公司收到该批商品,并支付运杂费500元,商品已验收入库。甲公司该批商品的人账价值应为( )元。
A.60500
B.68000
C.68500
D.69860
第1题:
第2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乙公司(乙公司为个人的除外)负责代收代缴消费税。()
第3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超支);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5 850元(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成本为()
A.17944.44
B.17166.67
C.17000
D.17850
第4题:
第5题:
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乙公司(乙公司为个人的除外)负责代收代缴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