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于1999年3月10日以甲所有的一套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合同。在向银行贷款之前,公民甲于1998年10月30日已向公民乙借款10万元,并以口头形式以其所有的那套住房向公民乙进行了抵押。2000年3月10日,公民乙及银行的还款期限均到,但甲无能力还款,因此( )。A.银行可以公民甲的住房折价或变卖受偿B.因为公民甲的住房已经抵押,银行的抵押权无效C.公民乙的抵押权无效D.公民乙的抵押权在先、银行的抵押权在后,故公民乙应先于银行受偿

题目

公民甲于1999年3月10日以甲所有的一套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合同。在向银行贷款之前,公民甲于1998年10月30日已向公民乙借款10万元,并以口头形式以其所有的那套住房向公民乙进行了抵押。2000年3月10日,公民乙及银行的还款期限均到,但甲无能力还款,因此( )。

A.银行可以公民甲的住房折价或变卖受偿

B.因为公民甲的住房已经抵押,银行的抵押权无效

C.公民乙的抵押权无效

D.公民乙的抵押权在先、银行的抵押权在后,故公民乙应先于银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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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5年,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商品住房,乙企业负责建设。2013年5月,甲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丙银行贷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6月甲企业将在建工程向丁银行抵押贷款3000万元,也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10月,甲企业开始预售住房,王某购得建筑面积为70m2住房一套。2018年3月,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法院拍卖底层营业用房。关于题中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买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须经过甲企业同意
    B.须经过乙企业同意
    C.须经过银行同意
    D.须经过甲企业和乙企业同意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买卖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须经过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同意。抵押权人同意买卖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2题:

    2007年10月,公民丙因疾病急需现金,不得已出卖自己的住房,公民甲乘机迫使丙以市价的四分之一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向银行乙借款20万元从事果品销售,银行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甲于是将从丙处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3个月内还款,双方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房屋一套,双方于2008年1月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甲由于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债务,于是,2008年7月,银行乙向法院提出申请,欲拍卖房屋。问:
    (1)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2)丙在法定期间内是否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对甲、丙之间房屋登记的效力有何影响?为什么?
    (3)甲、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成立?为什么?
    (4)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则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为什么?
    此时丙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
    解析:
    (1)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乘人之危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故丙可以在1年的期间内主张撤销权,撤销该合同。
    (2)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甲应当返还房屋,因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甲占有房屋失去法律依据,故房屋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丙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然,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登记行为属于有效的登记行为。
    (3)甲、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于2007年12月生效。由于《物权法》区分了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考生可具体参见《物权法》第15条——编者注),因此,抵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但抵押权自双方办理登记时成立,即抵押权是在2008年1月成立的。
    (4)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房屋登记行为无效。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具体参见《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房屋登记行为无效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为乙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认定抵押权有效。由于抵押权有效,因此,丙主张撤销权后,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 第3题:

    2009年5月10日,甲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乙设定抵押,书面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土地使用权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书面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乙不得依据合同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D.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第4题:

    (2018年)2016年3月3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场价的80%出售给乙;甲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甲继续租住,5年后再向乙交付。2016年3月9日,甲为已付清房款的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5000元,租期3年。
    2016年10月10日,乙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7年8月8日,乙将上述住房出售给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离,致乙无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为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10月,借款到期。因乙不能清偿,丁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关于乙、丁银行之间房屋抵押合同、抵押权生效时间及抵押权行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2016年10月18日,丁银行取得房屋抵押权
    B.2016年10月10日,抵押权生效
    C.2017年10月10日,丁银行即可行使房屋抵押权
    D.2017年10月18日,丁银行方可行使房屋抵押权
    E.2016年10月10日,抵押合同生效

    答案:A,C,E
    解析:
    (1)选项AB:不动产抵押自办理登记时设立抵押权。(2)选项CD: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经法定程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2017年10月10日,乙欠丁银行的债务即到期,丁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3)选项E: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抵押权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

  • 第5题:

    公民甲以自己所有的一套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向银行贷款之前,公民甲已经向公民乙借款10万元,并以同一套住房与公民乙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公民乙及银行的还款期限均到,但甲无能力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银行可以公民甲的住房折价或变卖受偿
    B. 因为公民甲的住房已经抵押,银行的抵押权无效
    C. 公民乙的抵押权未设立
    D. 公民乙的抵押权在先. 银行的抵押权在后,故公民乙应先于银行受偿
    E. 公民乙可以公民甲的住房折价或变卖受偿

    答案:A,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合同生效,抵押权未设立。因此,公民乙的抵押权未设立,银行可以公民甲的住房折价或变卖、拍卖受偿。

  • 第6题:

    甲在某市拥有一套海滨别墅,价值约200万元。因经商需要资金,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乙工商银行贷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丙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因经常不在该别墅内居住,于是,经乙、丙同意,甲将该别墅出卖给了丁并告知了丁房屋抵押的情况,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乙、丙的到期贷款,于是,乙、丙欲对抵押的别墅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丁的阻挠。丁是否有权阻止乙、丙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①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仅能存一个承包经营权,所有本案果园之承包经营权仅能为一人所有。
    ②乡政府与白云所签合同,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白云据此获得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而贺图所签合同,损害白云之合法利益,属违法而无效。

  • 第7题:

    甲向乙银行贷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自行管理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抵押、质押均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以丙的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甲用于质押的车仍放在甲处,未移交给乙,因此,质押无效。

  • 第8题:

    单选题
    公民甲2014年3月购置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新住房,同时对原有的两套住房处理如下:一套转让给公民乙,以抵偿之前拖欠乙50万元的款项;另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与公民丙的住房进行交换,甲另支付给丙差价款20万元。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则公民甲当年应缴纳契税()万元。
    A

    3

    B

    3.6

    C

    4.5

    D

    6.9


    正确答案: A
    解析: 以房屋抵债,由接受抵债房屋的乙缴纳契税,甲不需要缴纳契税。房屋交换不等价的,由多支付差价的一方依照支付的差价金额缴纳契税。公民甲当年应缴纳契税=100×3%+20×3%=3.6(万元)。

  • 第9题:

    问答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丙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其以厂房作抵押时有何特殊性?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到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6条的规定,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此规定与我国奉行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政策是一致的。应当指出的是,“地随房走”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而且随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所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当然,因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所以乙银行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但须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乙银行在实现其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甲在某市拥有一套海滨别墅,价值约200万元。因经商需要资金,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乙工商银行贷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丙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因经常不在该别墅内居住,于是,经乙、丙同意,甲将该别墅出卖给了丁并告知了丁房屋抵押的情况,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乙、丙的到期贷款,于是,乙、丙欲对抵押的别墅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丁的阻挠。甲是否有权就同一别墅设立两个抵押权?

    正确答案: ①在本案中,甲有权以自己的别墅为乙、丙设立两个抵押权。按照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但不排除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容的物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并不以占有为成立条件。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并不发生内容的冲突,多个抵押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
    ②在本案中,甲以自己的别墅为乙、丙设立抵押权后,并没有丧失对别墅的所有权。因此,从理论上讲,甲有权处分该别墅。但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只有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才能转让抵押财产。甲经抵押权人乙、丙同意后,有权将别墅出卖给丁。但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即使抵押财产转归丁所有、丁取得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乙、丙的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乙、丙仍有权行使抵押权,丁无权阻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甲在某市拥有一套海滨别墅,价值约200万元。因经商需要资金,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乙工商银行贷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丙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因经常不在该别墅内居住,于是,经乙、丙同意,甲将该别墅出卖给了丁并告知了丁房屋抵押的情况,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乙、丙的到期贷款,于是,乙、丙欲对抵押的别墅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丁的阻挠。丁是否有权阻止乙、丙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①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仅能存一个承包经营权,所有本案果园之承包经营权仅能为一人所有。
    ②乡政府与白云所签合同,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白云据此获得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而贺图所签合同,损害白云之合法利益,属违法而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但并未交付给乙。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押权。对本案判断正确的是
    A

    抵押权与质押权有效

    B

    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

    C

    抵押权有效,质押权无效

    D

    抵押权无效,质押权有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经拍卖该钻石,得款7万元。就该7万元如何偿还乙、丙的债权,发生争议。问:
    (1)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钻石价值10万元,第一次担保的债权为5万元,再次担保5万元的债务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再次设定抵押是合法有效的。钻石不属于必须登记的抵押财产。此外,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案中,甲与乙的债权设定了抵押,该抵押属于协议生效的抵押,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设定的抵押成立在后,但进行了登记,依据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受偿的原理,应由丙优先受偿。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主要法条是《物权法》第199条(一物二抵的效力和清偿顺位、抵押登记的效力认定)。作答本案例题的关键是抵押登记和一物二抵的效力认定。

  • 第14题:

    共用题干
    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

    张某与甲、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
    A: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B:要式合同
    C:单务合同
    D:实践合同

    答案:A,B,D
    解析:

  • 第15题:

    2016年3月3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场价的80%出售给乙;甲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甲继续租住,5年后再向乙交付。2016年3月9日,甲为已付清房款的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5000元,租期3年。
    2016年10月10日,乙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7年8月8日,乙将上述住房出售给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离,致乙无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为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10月,借款到期。因乙不能清偿,丁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关于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则双方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
    B.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甲将该房屋租给丙,若未经乙同意,则乙可解除甲、丙之间租赁合同
    D.若承租期间丙造成房屋毁损,则乙只能要求丙赔偿损失
    E.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B正确,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应订立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合同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选项E错误,下列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

  • 第16题:

    2016年3月3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场价的80%出售给乙;甲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甲继续租住,5年后再向乙交付。2016年3月9日,甲为已付清房款的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5000元,租期3年。
    2016年10月10日,乙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7年8月8日,乙将上述住房出售给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离,致乙无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为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10月,借款到期。因乙不能清偿,丁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关于甲、乙之间合同约定的效力及案涉房屋权属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2016年3月3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甲、乙关于甲继续租住房屋5年的约定有效
    C.2016年3月9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D.甲于5年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时,乙才取得房屋所有权
    E.甲、乙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有效

    答案:B,C,E
    解析:
    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B正确,租期可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20年。选项E正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第17题:

    甲欠乙20万元,与乙商量一年后还清,并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同意甲一年后还清欠款,并与甲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向乙提出,办理抵押登记费时费钱,就不必办理抵押登记了,如乙不相信他愿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又与甲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乙将甲质押的汽车开回家中院里停放。半年后,乙觉得将车放在院里不方便,就要求甲将车开回。一年还款期满后,甲无力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甲所抵押的房屋和质押的汽车,优先受偿债权。 法院可否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权的要求?


    正确答案:房屋抵押应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办理的抵押无效,乙将汽车质押给你,但你已归还,也就不存在质押的问题
    了。但乙没有按时归还欠款,你可以申请法院保全乙的房产和汽车,要求法院拍卖受偿,保全之前如该财产不存在向他人抵押的情况,则保全后你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你没有申请保全,则你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第18题:

    贷款抵押个人房屋保险(JBR)可适用于下列房屋类贷款:()。

    • A、甲购买房屋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以所购买房屋作为抵押物
    • B、乙以个人现有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后用于买车
    • C、丙以个人现有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用于投资股票
    • D、丙以个人现有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后投资于企业

    正确答案:A,B,C,D

  • 第19题:

    多选题
    甲有房屋一套,出卖于乙,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甲于3月5日交付房屋,乙于4月1日前支付全部价款100万元。甲于4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登记。3月10日,甲向银行贷款120万元,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4月1日,乙依约交付价款。4月11日,甲未经银行同意,将该房屋以110万元出卖于丙。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乙得知此事,要求甲履行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甲、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乙的权利

    B

    若甲欠银行债务无法清偿,银行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时,乙有优先购买权

    C

    甲、丙买卖合同因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无效

    D

    若甲未告知乙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导致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取得抵押权。抵押权性质上属于物权,应当优先于乙的合同债权。
    B项,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受人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项,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的房屋抵押后,虽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D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该解释第1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见,二手房交易适用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而不适用该解释规定。

  • 第20题:

    问答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丙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倘若丙公司拒绝办理登记,那么乙银行与丙公司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但抵押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抵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的设定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后,乙银行正是基于对丙公司的信赖,才将款项贷给甲公司的,而丙公司拒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义务,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应由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由丙公司在15间厂房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2015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并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以其某进口大型机器设备为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8月1日,甲公司又向善意的丙银行贷款60万元,并签订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该进口大型机器设备为丙银行设定质押,同时约定甲公司可继续使用该设备,但须每月向丙银行支付租金1万元。9月1日,甲公司以9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设备出售于善意的丁公司,但并未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7月1日,甲、乙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

    B

    8月1日,甲、丙签订的质押合同生效,质押权设立

    C

    甲无偿债能力时,乙银行就该设备的抵押权可对抗丁公司与丙银行的租金债权

    D

    丙银行的质权应当优先于甲公司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物权法》规定,以机器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有效设立。
    B项,《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该交付可以为现实交付,也可以为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但不得以占有改定设立。本题中,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质押合同,但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的后果。
    C项,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虽未登记,原则上仍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清偿
    D项,由于丙银行的质权未有效设立,无法优先于甲公司的抵押权。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出租于乙。之后,甲向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乙。履行期届满后,甲未清偿到期借款。甲与丙银行书面协议将房屋折价100万元偿还债务,房屋所有权归丙银行所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与丙银行订立的折价协议为流抵押契约,应当认定无效

    B

    乙有权要求丙银行按照其与甲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C

    因抵押情况已书面通知乙,丙银行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D

    丙银行与甲的折价协议侵害了乙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乙有权主张折价协议无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题中,甲与丙的协议成立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属于实现抵押权的折价协议,而非流押条款,应当认定有效。
    BC两项,《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租赁关系成立于抵押权设定之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乙有权要求丙银行按照其与甲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D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无权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第23题:

    问答题
    甲向乙银行贷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自行管理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抵押、质押均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以丙的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甲用于质押的车仍放在甲处,未移交给乙,因此,质押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