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9年3月5日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厂房,随后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乙公司支付总价款的30%,同时甲公司以该厂房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入余下的70%价款。这种租赁方式是()。A、经营租赁 B、售后回租租赁 C、杠杆租赁 D、直接租赁

题目
甲公司2009年3月5日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厂房,随后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乙公司支付总价款的30%,同时甲公司以该厂房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入余下的70%价款。这种租赁方式是()。

A、经营租赁
B、售后回租租赁
C、杠杆租赁
D、直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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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阅读以下资料,回答 71~74 题:

    2007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6个月,以甲公司的两栋厂房(其中一栋已出租给某商场,租期5年)作为抵押,但未包括厂房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当日,乙银行即向甲公司发放了全额贷款,但由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系统故障,双方未能办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3月7日,乙银行业务人员到达甲公司总部,要求甲公司为该抵押贷款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恰逢甲公司与其原料供应商丙公司商谈业务,甲公司董事长遂当场让丙公司负责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乙银行业务人员表示同意。2008年1月4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向乙银行支付甲公司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负责人表示,当时是碍于甲公司董事长情面而签字盖章的,乙银行不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权利。2008年4月2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请回答下列问题。

    第 71 题 对于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

    B.甲公司将已出租的厂房设定抵押,应当事先征得商场的同意

    C.订立抵押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厂房,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的影响

    D.未出租的厂房,在抵押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不得将其出租


    正确答案:AC
    本题考查的是抵押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担保法》第36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故A正确。第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将已出租的厂房设定抵押,应通知商场,但无须事先征得商场的同意。且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故B错,C正确。虽然在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但是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抵押人也应当享有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具体而言,抵押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转让权、重复抵押权、出租权,故D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 第2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已符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但甲公司一直未提出履行请求;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丁公司租用甲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但一直未支付租金。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债权代位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权。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选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租金,该债务可以代位,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4题:

    (2009年)甲公司2009年3月5日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厂房,随后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乙公司支付总价款的30%,同时甲公司以该厂房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入余下的70%价款。这种租赁方式是( )。

    A.经营租赁
    B.售后租回租赁
    C.杠杆租赁
    D.直接租赁

    答案:C
    解析:
    甲公司作为出租方,办理租赁业务时使用了借款,该租赁属于杠杆租赁,选项C是答案。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车床,价款5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价款债务,甲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乙公司表示同意。后丙公司始终未清偿50万元价款。下列关于乙公司债权主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偿还50万元价款
    B.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公司或者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C.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答案:C
    解析:
    债权人乙公司已经同意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债务承担约定,甲公司已经退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承担债务,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债务。

  • 第6题:

    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银行贷款,并办理登记,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10日,并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还款,该厂房归银行所有,后来甲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到期未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银行有权要求将厂房过户登记给自己
    B.乙银行有权自该厂房被扣押之日起收取丙公司的租金
    C.乙银行无权行使抵押权
    D.乙银行有权要求拍卖该厂房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答案:B,D
    解析:
    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还款,该厂房归银行所有的条款属于流押条款,是无效的。选项A错误。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C错误。

  • 第7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同时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丁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担保顺序和比例。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下列选项中,乙银行实现自己的债权正确的是()
    A

    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

    B

    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只能先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不能追究丙公司责任

    C

    乙银行在未找甲公司和丁公司之前,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乙银行不能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丙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其以厂房作抵押时有何特殊性?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到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6条的规定,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此规定与我国奉行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政策是一致的。应当指出的是,“地随房走”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而且随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所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当然,因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所以乙银行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但须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乙银行在实现其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甲公司应丙公司的要求,于2009年3月5日从乙公司购买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厂房,随后长期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乙公司支付总价款的30%,同时甲公司以该厂房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入余下的70%价款。这种租赁方式是( )。
    A

    经营租赁

    B

    售后回租租赁

    C

    杠杆租赁

    D

    直接租赁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丁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担保顺序和比例。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下列选项中,乙银行能够实现自己债权的有(  )。
    A

    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

    B

    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后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

    C

    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后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后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2019年4月5日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厂房,随后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乙公司支付总价款的30% ,同时甲公司以该厂房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入余下的70%价款。这种租赁方式是( )。
    A

    经营租赁

    B

    售后回租

    C

    杠杆租赁

    D

    直接租赁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2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丁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银行。丁银行向丙公司提示

    付款遭拒付,丁银行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

    B.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丁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AC
    [考点] 票据抗辩、票据追索权
    [答案及解析] AC。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丁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丁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
    该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该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该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 第13题: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债权,乙公司以厂房为甲公司该项债权设定了抵押权,同时由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之后,丁公司又提供车辆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如果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可以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也可以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B.甲公司应最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
    C.甲公司应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才可行使对车辆的抵押权
    D.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丁公司追偿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混合担保问题。《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甲应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如不能足额清偿,甲可以选择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行使丁公司车辆的抵押权。由于《物权法》对追偿权的行使并无顺序限制,因此尽管丁公司车辆的抵押权设立在后,丙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可以向其追偿。

  • 第14题:

    甲厂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一套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厂因经营不善,将该套设备出租给丙公司。丙公司谎称该机器属自己所有,将其出卖给善意的丁公司,丁公司支付了部分价款,丙公司将该机器交付给丁公司。因甲厂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厂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B.丁公司对该机器设备的权利优先于乙银行的权利
    C.丁公司取得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D.甲厂有权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B,C,D
    解析:
    B、C、D
    考点:无权处分行为的责任承担
    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2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丙公司无权处分该机器,丁公司善意有偿取得了该机器,故机器所有权已归丁公司,C、D选项正确。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故不得对抗了公司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有二: 一是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已不需要办理登记;二是即使是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本题的观点在于:当事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后,动产上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能否对抗权利人的所有权应根据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加以确定:登记的,则优于所有权,依据是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此时,所有权人可行使消除权,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从而取得完整的所有权;未登记的,则不得对抗所有权,理由是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 第15题: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
    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由于厂房带租拍卖无人应买,丙银行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丙银行能否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丙银行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 第1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车床,价款5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价款债务,乙公司表示同意。后丙公司始终未清偿50万元价款,下列关于乙公司主张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偿还50万元价款
    B.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公司或者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C.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答案:C
    解析: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 第17题: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甲公司还向丙银行提供了保证人戊公司,戊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丙银行与甲公司、戊公司亦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偿还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丙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
    (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甲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丙银行同时申请人民法院查封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对丙银行提出的2项抗辩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①戊公司对丙银行提出的第1项抗辩成立。因为在共同担保的情境下,除另有约定外,如果物的担保由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②戊公司对丙银行提出的第2项抗辩不成立。因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4)乙公司无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先抵押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 第18题:

    问答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丙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倘若丙公司拒绝办理登记,那么乙银行与丙公司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但抵押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抵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的设定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后,乙银行正是基于对丙公司的信赖,才将款项贷给甲公司的,而丙公司拒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义务,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应由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由丙公司在15间厂房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由于厂房带租拍卖无人应买,丙银行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3)丙银行能否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车床,价款5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价款债务,乙公司表示同意,后丙公司始终未清偿50万元价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主张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偿还50万元价款

    B

    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公司或者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C

    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D

    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乙租赁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支付设备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以该设备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入。这种租赁方式属于(  )。
    A

    经营租赁

    B

    售后回租

    C

    杠杆租赁

    D

    直接租货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2018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车床一台,价款5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的债务,乙公司表示同意。丙公司未清偿50万元欠款,下列关于乙公司主张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偿还50万元价款

    B

    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公司或者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C

    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D

    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正确答案: 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