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租赁了乙公司的设备,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设备转租给丙公司,丙公司不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致使设备毁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丙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和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向乙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对第三人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失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股达到丙公司总股本的66.67%,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其子公司——丁公司进货,构成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造成丙公司亏损,严重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虽然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丙公司,但该交易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丁公司无须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和选项D错误。【陷阱】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应重点掌握如下内容:第一,要准确识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二,要确认关联交易的非法性;第三,不要随意扩大赔偿责任的主体;第四,注意结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 第3题: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点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

  • 第4题: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股达到丙公司总股本的66.67%,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其子公司——丁公司进货,构成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造成丙公司亏损,严重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虽然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丙公司,但该交易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丁公司无须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和选项D错误。

  • 第5题:

    2014年,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后来因为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公司造成1000万元的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对甲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