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人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C.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D.老大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题目

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人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老大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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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李某、孙某、周某共同创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拟定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王某、李某、孙某分别以现金25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200万元)和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自己的劳务作价50万出资。公司拟不设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名监事,其中()不得兼任监事。
    A.股东 B.职工
    C.董事 D.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幻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2题:

    陈某与王某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陈某一次足额缴纳出资2万元,王某分期出资8万元
    B.陈某以货币出资,王某以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出资,其中货币出资占20%
    C.首次股东会由出资占20%的陈某召集和主持
    D.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陈某及王某2人

    答案:A
    解析: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选项B以“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出资,不符合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陈某出资20%,王某出资80%,所以选项C不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3至13人,选项D不符合规定。

  • 第3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B.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D.乙补足


    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 第4题:

    王某、李某、孙某、周某共同创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拟定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王某、李某、孙某分别以现金25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200万元)和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自己的劳务作价50万出资。公司拟不设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王、李、孙、周四人中,出资方式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是()。
    A.王某 B.李某 C.孙某 D.周某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周某不能以劳务出资,故选D项。

  • 第5题:

    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入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老大无需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B 依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