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A.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B.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C.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D.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通过批准

题目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B.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C.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

D.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通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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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 )。

    A.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B.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C.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D.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答案:C
    考点:和解程序。
    解析: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程序的终止和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不是一回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在此之后才启动和解协议的执行程序。

  • 第2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有(  )。

    A.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依照规定获得批准
    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C.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D.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提出请求
    E.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

    答案:A,E
    解析:
    (1)选项B:在该情形下,人民法院并不主动作出裁定,而是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方作出裁定;(2)选项C:在该情形下,法院虽然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但并不需要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应当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3)选项D:在该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而非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第3题: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终止重整程序,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因重整计划实施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债权人的重整计划中作出的让步失去效力。;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有效。

  • 第4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B.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只有在经管理人请求的时候,才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C.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均需由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批准后才能实施
    D.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即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答案:A,C
    解析:
    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选项A 的说法正确;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选项B 的说法错误;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均需由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批准后才能实施,因此选项C 的说法正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和解协议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因此选项D 的说法错误。

  • 第5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
    B、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C、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
    D、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选项B: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完成≠提交,但较之选项C,选项B更符合题意)。(3)选项C: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而非直接导致重整程序“即告终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选项D: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