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借给乙公司,后来甲公司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未作答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因为挖掘机没有交付给王某 B.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不同意 C.乙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购买 D.王某,因为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

题目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借给乙公司,后来甲公司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未作答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因为挖掘机没有交付给王某
B.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不同意
C.乙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购买
D.王某,因为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

相似考题

1.2007年1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B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lO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l万元。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一发生以下事实:(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 0万元;(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可否因l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4)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5)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6)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权利?并说明理由。(7)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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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答案:A,B,D
    解析:
    【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均有效。
    【考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详解】《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顺位未做明确约定时,债权人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考点】债的担保【详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丁公司仅口头同意债务转让,未达成书面同意,因此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机器交付给王某,所以,在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挖掘机归王某所有。
    【考点】继承【详解】王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已经交付,王某尚欠价款,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大王和小王继承了挖掘机所有权的同时,亦继承了该债务,两者应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考点】共有物的处分【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仅限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而机器设备为动产,所以,在王某死后,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即有处分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该规定,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所以,B、C选项正确。遗嘱的执行人并不能侵害继承人的利益,所以,D选项错误。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B
    解析:
    【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均有效。
    【考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详解】《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顺位未做明确约定时,债权人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考点】债的担保【详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丁公司仅口头同意债务转让,未达成书面同意,因此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机器交付给王某,所以,在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挖掘机归王某所有。
    【考点】继承【详解】王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已经交付,王某尚欠价款,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大王和小王继承了挖掘机所有权的同时,亦继承了该债务,两者应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考点】共有物的处分【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仅限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而机器设备为动产,所以,在王某死后,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即有处分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该规定,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所以,B、C选项正确。遗嘱的执行人并不能侵害继承人的利益,所以,D选项错误。

  • 第3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答案:D
    解析:
    【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均有效。
    【考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详解】《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顺位未做明确约定时,债权人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考点】债的担保【详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丁公司仅口头同意债务转让,未达成书面同意,因此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机器交付给王某,所以,在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挖掘机归王某所有。
    【考点】继承【详解】王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已经交付,王某尚欠价款,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大王和小王继承了挖掘机所有权的同时,亦继承了该债务,两者应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考点】共有物的处分【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仅限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而机器设备为动产,所以,在王某死后,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即有处分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该规定,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所以,B、C选项正确。遗嘱的执行人并不能侵害继承人的利益,所以,D选项错误。

  • 第4题:

    W、X、Y、Z依次为京沪铁路线上由南到北的4座城市,X市距W市100千米,Y市距X市200千米,Z市距Y市400千米。Y市的乙公司与W市的甲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台挖掘机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送货上门到乙公司处。在合同履行中,下列关于乙公司履行变更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可以要求甲公司将挖掘机送到X市的丙公司
    B. 可以要求甲公司将挖掘机送到X市的丙公司,但需经甲公司同意
    C. 不得要求甲公司将挖掘机送到Z市的丁公司
    D. 可以要求甲公司将挖掘机送到Z市的丁公司,但需经甲公司同意
    E. 可以要求甲公司将挖掘机送到Z市的丁公司,但增加的履行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答案:A,E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按照指示运输的义务,但是对于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托运人应当赔偿。本题中,约定由位于W市的甲公司送货上门至位于Y市的乙公司,Y市和W市之间相距300千米。

    AB项:由于位于W市的甲公司距离X市的丙公司是100千米,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托运人在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前,有任意变更权。因此,要求甲公司将挖掘机运送到位于X市的丙公司并不需要承运人的同意。另外,承运人的赔偿请求权是在托运人变更运输到达地点等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行使。本题中,若变更交货地点为X市的丙公司,距离要比运送到Y市的乙公司近100千米,并没有给承运人造成损失,不能要求托运人赔偿。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DE项:位于Z市丁公司距离位于W市的甲公司是700千米。同理,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位于Z市的丁公司并且不需要经过承运人同意。但是对于承运人多花费的500千米的运费损失有权要求托运人赔偿。故E项正确,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E。
    *

  • 第5题:

    甲建筑公司将挖掘机一台作价30万元出卖给乙公司。后因业务需要,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由甲公司承租上述挖掘机,租期五年,每年租金为7万元,到期后该挖掘机归甲公司所有。关于该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两公司的交易行为是虚假的
    • B、甲乙公司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
    • C、甲乙公司的协议是恶意串通的行为
    • D、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正确答案:B

  •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台挖掘机,租期1个月,租金1万元。引起该租赁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 A、租赁的挖掘机
    • B、甲公司和乙公司
    • C、1万元租金
    • D、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

    正确答案:D

  • 第7题:

    问答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戊公司、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当乙公司和戊公司均未向甲公司履行到期债务时,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未约定,甲公司能否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就全部1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丙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丁公司进行追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甲公司可以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在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未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物保是第三人丁公司提供的,因此,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②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就全部1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债务人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时,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丙公司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6万元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③如果丙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不能向丁公司进行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

    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征得大王的同意

    C

    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

    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戊公司、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当A公司以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挖掘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时,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A公司的主张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在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

    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

    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

    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
    A

    甲公司

    B

    丙公司

    C

    丁公司

    D

    王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

    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

    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一)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答案:A
    解析:
    本案中,《房屋预订合同》是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的,房款也是丙公司收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丙公司负责退还预付房款。《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甲、乙、丙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因此,丙公司应向李某退款,而非向方某退款。

  • 第14题:

    (一)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本案中,《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因此,乙公司是委托人。选项D正确。《承诺函》中载明“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此是一种损害公共秩序的承诺,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 第15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答案:A,B
    解析:
    【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均有效。
    【考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详解】《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顺位未做明确约定时,债权人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考点】债的担保【详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丁公司仅口头同意债务转让,未达成书面同意,因此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机器交付给王某,所以,在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挖掘机归王某所有。
    【考点】继承【详解】王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已经交付,王某尚欠价款,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大王和小王继承了挖掘机所有权的同时,亦继承了该债务,两者应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考点】共有物的处分【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仅限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而机器设备为动产,所以,在王某死后,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即有处分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该规定,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所以,B、C选项正确。遗嘱的执行人并不能侵害继承人的利益,所以,D选项错误。

  • 第1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20吨钢材,并约定由乙公司将所购钢材运送到甲公司。后乙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运送该货物。丙运输公司司机王某在运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将所运送货物按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据此,甲公司应当向谁要求赔偿其损失?()

    • A、乙公司
    • B、丙公司
    • C、乙公司和丙公司
    • D、王某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甲租赁公司向乙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将出租给丙公司使用的一台吊车出质给乙公司。甲公司随即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又将该吊车出卖给丁公司,并通知丙公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丁公司。对于甲公司的出质和出卖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出质行为不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未实际将该吊车交付给乙公司
    • B、甲公司的出质行为已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已通知了丙公司
    • C、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有效,因为甲公司对该吊车仍享有所有权
    • D、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对该吊车享有质权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甲公司

    B

    丙公司

    C

    丁公司

    D

    王某


    正确答案: A,B
    解析: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题中,甲、王某间成立买卖合同,甲将向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了王某,甲通知了乙。这属于观念交付中的指示交付,故已完成交付。甲在出卖前为所有权人,为有权处分,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后挖掘机所有权归王某。

  • 第19题:

    问答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戊公司、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当A公司以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挖掘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时,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2)当乙公司和戊公司均未向甲公司履行到期债务时,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未约定,甲公司能否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就全部1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丙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丁公司进行追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3)在王某死亡之前,王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方某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1)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①甲公司可以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在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未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物保是第三人丁公司提供的,因此,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②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就全部1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债务人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时,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丙公司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6万元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③如果丙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不有向丁公司进行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3)王某已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题中,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挖掘机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王某。(4)王某死亡后,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小王在未征得大王同意的情况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如果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予以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受让人方某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如果大王不予追认,方某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方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戊公司、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王某死亡之前,王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已经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题中,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挖掘机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王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台挖掘机,租期1个月,租金1万元。引起该租赁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A

    租赁的挖掘机

    B

    甲公司和乙公司

    C

    1万元租金

    D

    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


    正确答案: A
    解析: (1)选项B:属于租赁法律关系的主体。(2)选项D://租赁合同的签订,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建立了租赁法律关系,属于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

  • 第22题:

    问答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戊公司、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方某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王某死亡后,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小王在未征得大王同意的情况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如果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予以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方某自交付之日起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如果大王不予追认,方某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方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在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

    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

    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

    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