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子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反还宝珠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题目

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子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反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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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欲杀乙,某日携带炸药前往乙家要炸死乙,乙刚好出差不在家。甲蹲守一夜后未见乙归,就没有将乙家炸毁。甲的行为构成( )。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D
    解析:
    犯罪的形态分为完成状态(犯罪既遂)与未完成状态(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按预定计划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它只能发生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实施阶段的中止。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是犯罪预备。案例中,甲携带炸药前往乙家,但尚未着手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仍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甲的意志以外的因素使他无法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这构成了犯罪预备。故应选D。

  • 第2题:

    (2010 年)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子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宝珠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排除选项 A;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并未同意受赠宝珠,赠与合
    同仅在木匣上成立,双方赠与宝珠的合同并未成立,从而甲也无权要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选项 BCD 中, D 项说法正确。

  • 第3题:

    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1)选项A: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宝珠并未成功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排除选项A;(2)选项BCD: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并未同意受赠宝珠,赠与合同仅在木匣上成立,甲无权要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 第4题:

    (2010年)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 1)选项 A:宝珠并未完成交付,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2)选项 BCD: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甲当时并未同意受赠宝珠,赠与合同仅在木匣上成立,甲无权要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 第5题:

    甲欲杀害乙。一日,甲得知乙一人在家,遂携带匕首前往乙家,不料途中腹部剧痛,不得已而折返。次日,甲腹痛消失,遂再赴乙家将乙杀死。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  )。
    A.吸收犯
    B.连续犯
    C.继续犯
    D.牵连犯


    答案:A
    解析:
    【精解】吸收犯的形式有:(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6)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本题中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但是属于犯罪既遂吸收犯罪预备的情形。故选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