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的A企业由乙市的B国有企业和丙市的C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B企业持股比例为60%,C企业持股比例为40%,关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由B企业向甲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B.应当由B企业向乙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C.应当由C企业向甲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D.应当由C企业向丙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题目

甲市的A企业由乙市的B国有企业和丙市的C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B企业持股比例为60%,C企业持股比例为40%,关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由B企业向甲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B.应当由B企业向乙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C.应当由C企业向甲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D.应当由C企业向丙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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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如下:北京市的甲国有企业占25%,上海市的乙国有企业占35%,深圳市的丙个人独资企业占40%。2003年4月,该股份制企业拟与某集体企业合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由甲企业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B.由乙企业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C.由丙企业向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D.经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正确答案:B
    (1)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股东(乙企业)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2)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 第2题: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Ⅰ.原来的控股股东甲把股权协议转让给乙,乙成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28%,乙无需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申请
    Ⅱ.地方国资委控股的国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60%的股权,由于产业整合将其中40%无偿划拨给央企,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Ⅲ.某地方国资控制的国有企业甲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6%股权协议转让给另一地方国资控制的国有企业,两个国资企业分属不同省份国资委控制,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Ⅳ.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减资导致某股东的股权比例由不足30%变成31%,可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Ⅴ.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的股权,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A、Ⅰ、Ⅱ
    B、Ⅱ、Ⅲ、Ⅴ
    C、Ⅰ、Ⅳ、Ⅴ
    D、Ⅰ、Ⅲ、Ⅳ、Ⅴ

    答案:C
    解析: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19条第②项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Ⅱ、Ⅲ两项,不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 第3题:

    36、如果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拥有的表决权比例相一致,则()。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在50%以上,甲控制乙

    B.甲公司与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是50%,甲与丙共同控制乙

    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在50%或以下、20%以上,甲对乙有重大影响

    D.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在20%或以下,甲对乙不控制或不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


    错误

  • 第4题: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

    若丙对A市支行也提起诉讼,则关于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将A市支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某城市银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C.A市支行和甲企业只能分别作为被告
    D.只能由某城市银行和甲企业分别作为被告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被告诉讼地位的确立。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第6项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享有独立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因此,A市支行可以单独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其所属的城市银行应诉。故B、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66条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因此C项错误,A项正确。

  • 第5题:

    以下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有( )。

    Ⅰ.原来的控股股东甲把股权协议转让给乙,乙成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28%。乙无需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申请

    Ⅱ.地方国资委控股的国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60%的股权,由于产业整合将其中40%无偿划拨给央企,可以不发出要约收购

    Ⅲ.某地方国资控制的国有企业甲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6%股权协议转让给另一地方国资控制的国有企业,两个国资企业分属不同省份国资委控制,无需履行要约收购

    Ⅳ.因上市公司减资导致某股东的股权比例由不足30%变成31%,无需履行要约收购

    Ⅴ.持股39%以上的企业在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的转让无需履行要约收购

    A、Ⅰ,Ⅲ,Ⅴ
    B、Ⅱ,Ⅲ,Ⅳ
    C、Ⅱ,Ⅳ,Ⅴ
    D、Ⅳ,Ⅴ

    答案:C
    解析:
    C

    Ⅰ项,乙通过协议收购取得控股权,虽然持股比例不到30%,但实质上已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因此应向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Ⅲ项不属于豁免要约收购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