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系境内上市公司,2002年至2003年,东方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02年10月1日,东方公司与境外A公司签订一项合同,为A公司安装某大型成套设备。 合同约定: 1.该成套设备的安装任务包括场地勘察,设计,地基平整,相关设施建造,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其中,地基平整和相关设施建造需由东方公司委托A公司所在地由特定资质的建筑承包商完成; 2.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美元,由A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和2003年12月31日分别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其余部分于

题目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系境内上市公司,2002年至2003年,东方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02年10月1日,东方公司与境外A公司签订一项合同,为A公司安装某大型成套设备。 合同约定: 1.该成套设备的安装任务包括场地勘察,设计,地基平整,相关设施建造,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其中,地基平整和相关设施建造需由东方公司委托A公司所在地由特定资质的建筑承包商完成; 2.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美元,由A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和2003年12月31日分别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其余部分于该成套设备调试运转正常后4个月内支付; 3.合同期为16个月。 2002年10月1日,东方公司为A公司安装该成套设备的工程开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6640万元人民币。 (2)2002年11月1日,东方公司与B公司(系A公司所在地有特定资质的建筑承包商)签订合同,由B公司负责地基平整及相关设施建造。 合同约定: 1.B公司应按东方公司提供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 2.合同总金额为200万美元,由东方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向B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余款在合同完成时支付; 3.合同期为3个月。 (3)至2002年12月31日,B公司已完成合同的80%;东方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向B公司支付了合同进度款。 2002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除支付B公司合同进度款外,东方公司另发生合同费用332万元,12月31日,预计为完成该成套设备的安装尚需发生费用498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应向B公司支付的合同余款。假定东方公司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安装工程完工进度;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按年确认(在计算确认各期合同收入时,合同总金额按确认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2002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收到A公司按合同支付的款项。 (4)2003年1月25日,B公司完成所承担的地基平整和相关设施建造任务,经东方公司验收合格。当日,东方公司按合同向B公司支付了工程尾款。 2003年,东方公司除于1月25日支付B公司工程尾款外,另发生合同费用4136万元人民币;12月31日,预计为完成改成套设备的安装尚需发生费用680万元人民币。 2003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收到A公司按合同支付的款项。 (5)其他相关资料: 1.东方公司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进行外币业务折算;按年确认汇兑损益;2001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美元帐户余额为400万美元。 2.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 2001年12月31日:1美元=8.1元人民币 2002年12月31日:1美元=8.3元人民币 2003年1月25日:1美元=8.1元人民币 2003年12月31日:1美元=8.35元人民币 3.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分别计算东方公司2002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毛利,合同费用和汇兑损益。 2.计算上述交易或事项对东方公司2002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 3.分别计算东方公司2003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毛利,合同费用和汇兑损益。 4.计算上述交易或事项对东方公司2003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


相似考题

1.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东方公司)系境内上市公司,2008年至2009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008年10月1日,东方公司与境外A公司签订一项合同,为A公司安装某大型成套设备。合同约定:①该成套设备的安装任务包括场地勘察、设计、地基平整、相关设施建造、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其中,地基平整和相关设施建造须由东方公司委托A公司所在地有特定资质的建筑承包商完成;②合同总金额为1 000万美元,由A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12月31日分别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其余部分于该成套设备调试运转正常后4个月内支付;③合同期为16个月。2008年10月1日,东方公司为A公司安装该成套设备的工程开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6 640万元人民币。(2)2008年11月1日,东方公司与B公司(系A公司所在地有特定资质的建筑承包商)签订合同,由B公司负责地基平整及相关设施建造。合同约定:①B公司应按东方公司提供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②合同总金额为200万美元,由东方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向B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余款在合同完成时支付;③合同期为3个月。(3)至2008年12月31日,B公司已完成合同的80%;东方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向B公司支付了合同进度款。2008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除支付B公司合同进度款外,东方公司另发生合同费用332万元人民币,12月31日,预计为完成该成套设备的安装尚需发生费用4 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应向B公司支付的合同余款。假定东方公司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安装工程完工进度;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按年确认(在计算确认各期合同收入时,合同总金额按确认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折算)。2008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收到A公司按合同支付的款项。(4)2009年1月25日,B公司完成所承担的地基平整和相关设施建造任务,经东方公司验收合格。当日,东方公司按合同向B公司支付了工程尾款。2009年,东方公司除于1月25日支付B公司工程尾款外,另发生合同费用4 136万元人民币;12月31日,预计为完成该成套设备的安装尚需发生费用680万元人民币。2009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收到A公司按合同支付的款项。(5)其他相关资料:①东方公司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进行外币业务折算;按年确认汇兑损益;2007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美元账户余额为400万美元。②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2007年12月31日,1美元=7.1元人民币2008年12月31日,1美元=7.3元人民币2009年1月25日,1美元=7.1元人民币2009年12月31日,1美元=7.35元人民币③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要求:(1)分别计算东方公司2008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毛利、合同费用和汇兑损益;(2)计算上述交易或事项对东方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3)分别计算东方公司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毛利、合同费用和汇兑损益;(4)计算上述交易或事项对东方公司2009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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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其实收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10 亿元。东方公司的业绩一向很好,但是在2011 年5 月,由于一项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其巨额亏损,亏损额达到3.5 亿元。关于东方公司的巨额亏损,下列哪些说法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A.东方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如果东方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C.在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东方公司在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后,还可以动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

    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暂停东方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正确答案:AB
    【答案】A、B
    【详解】《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法条第(二)项的要求,故A选项当选。《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故B项当选。《公司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C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当选。《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东方公司不具备法定的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条件,故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相关考点梳理】无

  • 第2题: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东方公司)系境内上市公司。20×8年至20×9年,东方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8年10月1日,东方公司与境外A公司签订一项合同,为A公司安装某大型成套设备。

    合同约定:

    ①该成套设备的安装任务包括场地勘察、设计、地基平整、相关设施建造、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其中,地基平整和相关设施建造须由东方公司委托A公司所在地有特定资质的建筑承包商完成;

    ②合同总金额为1 000万美元,由A公司于20 ×8年12月31日和20×9年12月31日分别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其余部分于该成套设备调试运转正常后4个月内支付;

    ③合同期为16个月。20×8年10月1日,东方公司为A公司安装该成套设备的工程开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6 640万元人民币。

    (2)20×8年11月1日,东方公司与B公司(系A公司所在地有特定资质的建筑承包商)签订合同,由B公司负责地基平整及相关设施建造。

    合同约定:

    ①B公司应按东方公司提供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

    ②合同总金额为200万美元,由东方公司于20X8年12月31日向B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余款在合同完成时支付;

    ③合同期为3个月。

    (3)至20×8年12月31日,B公司已完成合同的80%;东方公司于20×8年12月31日向B公司支付了合同进度款。20×8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除支付B公司合同进度款外,东方公司另发生合同费用332万元人民币;12月31日,预计为完成该成套设备的安装尚需发生费用4 98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应向B公司支付的合同余款。假定东方公司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安装工程完工进度;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按年确认(在计算确认各期合同收入时,合同总金额按确认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折算)。20×8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收到A公司按合同支付的款项。

    (4)20×9年1月25日,B公司完成所承担的地基平整和相关设施建造任务,经东方公司验收合格。当日,东方公司按合同向B公司支付了工程尾款。20×9年,东方公司除于1月25日支付B公司工程尾款外,另发生合同费用4136万元人民币;12月31日,预计为完成该成套设备的安装尚需发生费用680万元人民币。20×9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收到A公司按合同支付的款项。

    (5)其他相关资料:

    ①东方公司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进行外币业务折算;按年确认汇兑损益;20×7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美元账户余额为400万美元。

    ②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

    20×7年12月31日,1美元=8.1元人民币

    20×8年12月31日,1美元=8.3元人民币

    20×9年1月25日,1美元=8.1元人民币

    20×9年12月31日,1美元=8.35元人民币

    ③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1~6问题:

    东方公司20×8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为( )万元人民币。

    A.2 050

    B.2 075

    C.2 250

    D.2 500

  • 第3题:

    共用题干

    以下为“东方”纺织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不能合法成立?()
    A:东方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拖欠甲公司一笔货款,在法院裁定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甲公司即提出抵销债权的主张
    B:东方公司主张拖欠职工工资共150万元和职工应当交给企业的购房款项相抵销
    C:在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乙建材厂将其对东方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移给丙公司。现丙公司主张以该100万元抵销丙欠东方公司的债务
    D:丁企业拥有东方公司50万普通债权,同时丁企业还欠东方公司20万的货款,如果东方公司的破产清偿率为10%,现丁企业主张将30万列入普通债权

    答案:B,C
    解析:
    【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


    【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


    【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


    【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


    【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 第4题: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东方公司)系境内上市公司,2008年至2009年,东方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08年10月1日,东方公司与境外A公司签订一项合同,为A公司安装某大型成套设备。

    合同约定:①该成套设备的安装任务包括场地勘察、设计、地基平整、相关设施建造、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其中,地基平整和相关设施建造须由东方公司委托A公司所在地有特定资质的建筑承包商完成;②合同总金额为1 000万美元,由A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12月31日分别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其余部分于该成套设备调试运转正常后4个月内支付;③合同期为16个月。

    2008年10月1日,东方公司为A公司安装该成套设备的工程开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6640万元人民币。

    (2)2008年11月1日,东方公司与B公司(系A公司所在地有特定资质的建筑承包商)

    签订合同,由B公司负责地基平整及相关设施建造。

    合同约定:①B公司应按东方公司提供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②合同总金额为200万美元,由东方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向B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余款在合同完成时支付;③合同期为3个月。

    (3)至2008年12月31日,B公司已完成合同的80%;东方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向B公司支付了合同进度款。

    2008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除支付B公司合同进度款外,东方公司另发生合同费用332万元人民币,12月31日,预计为完成该成套设备的安装尚需发生费用4 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应向B公司支付的合同余款。假定东方公司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安装工程完工进度;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按年确认(在计算确认各期合同收入时,合同总金额按确认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2008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收到A公司按合同支付的款项。

    (4)2009年1月25日,B公司完成所承担的地基平整和相关设施建造任务,经东方公司验收合格。当日,东方公司按合同向B公司支付了工程尾款。

    2009年,东方公司除于1月25日支付B公司工程尾款外,另发生合同费用4 136万元人民币;12月31日,预计为完成该成套设备的安装尚需发生费用680万元人民币。

    2009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收到A公司按合同支付的款项。

    (5)其他相关资料:①东方公司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进行外币业务折算;按年确认汇兑损益;2007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美元账户余额为400万美元。

    ②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2007年12月31日,1美元=7.1元人民币2008年12月31日,1美元=7.3元人民币2009年1月25日,1美元=7.1元人民币2009年12月31日,1美元=7.35元人民币③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分别计算东方公司2008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毛利、合同费用和汇兑损益;

    (2)计算上述交易或事项对东方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

    (3)分别计算东方公司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毛利、合同费用和汇兑损益;

    (4)计算上述交易或事项对东方公司2009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


    正确答案:
    (1)分别计算东方公司2008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毛利、合同费用和汇兑损益:
    东方公司2008年向B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200×80%×7.3=1 168(万元)
    东方公司2008年合同成本=1 168+332=1 500(万元)
    东方公司2008年完工进度=1 500/(1 500+4 500) ×100%=25%
    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收入=1 000×25%×7.3=1 825(万元)
    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毛利=[(1 000× 7.3)—(1 500+4 500)] ×25%=325(万元)
    当期应确认的合同费用=1 825-325=1 500(万元)
    当期应确认的汇兑损益=400×(7.3—7.1)-200×80%×(7.3—7.3)+1 000×40%×(7.3—7.3)=80(万元)(收益)
    (2)计算上述交易或事项对东方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
    对东方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325+80=405(万元)
    (3)分别计算东方公司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毛利、合同费用和汇兑损益。
    东方公司2009年向8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200×20%×7.1=284(万元)
    东方公司累计合同成本=1 500+284+4 136=5 920(万元)
    东方公司累计完工进度=5 920/(5 920+680)×100%=89.70%
    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收入=1 000×89.70%×7.35—1 825=4 767.95(万元)
    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毛利=[1 000×7.35—(5 920+680)]×89.7%—325=347.75(万元)
    当期应确认的合同费用=4 767.95--347.75=4 420.2(万元)
    当期应确认的汇兑损益=(400-160+400)×(7.35-7.30)-200×20%×(7.35—7.10)+400×(7.35—7.35)=22(万元)
    (4)计算上述交易或事项对东方公司2009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
    东方公司2009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347.75+22=369.75(万元)

  • 第5题:

    共用题干

    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其实收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10亿元。东方公司的业绩一向很好,但是在2005年5月,由于一项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其巨额亏损,亏损额达到3.5亿元。关于东方公司的巨额亏损,下列哪些说法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A:东方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东方公司可以动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
    C:在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东方公司在经过股东会决议后,还可以动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
    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暂停东方科技的股票上市交易

    答案:A,B
    解析: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


    【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


    【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


    【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


    【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


    【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